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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上海融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之
签署日:20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 __________________”)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上海融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融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3NU72
-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1226室
- 法定代表人:徐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臻票云”开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有关发票及增值业务能力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 乙方向甲方提供“臻票云”服务及增值业务能力,供甲方集成进其软件产品,面向甲方及甲方的直接客户提供使用和服务。
- 甲方使用乙方“臻票云”服务平台及增值业务,限定于其软件直接服务甲方及其直接客户,不允许将 “臻票云”中涉及的各种接口进行二次封装并对外进行合作。
- “臻票云”产品需要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进行技术对接,乙方承担对接中对甲方的支撑工作,工作内容限定为乙方对甲方提供接口相关的技术对接咨询、联调、问题处理。对接过程中所产生成本双方各自承担。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接口对接以外的技术服务,双方根据需求场景,细化需求后通过另行签署定制化开发协议方式处理。
- 乙方后续推出的“臻票云”其他增值业务,与甲方的合作另做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二、关于“臻票云”服务及增值业务
- 臻票云:臻票云提供目前国内最完整的发票服务功能和数据接口,支持国家税务总局许可的所有票种(电子发票、纸质平推发票、纸质卷式发票),以及急速开票云抬头、纳税人识别号模糊查询、小票二维码方式自助式开票等增值能力。臻票云已经实现通过硬件载体(智能POS、智能扫码台)、税控盘存储载体(PC单机版、税控盒子、云票打印机、税控服务器)以及开放云平台和接口的方式,支持一体化税控能力、支付能力及中间件对外输出能力。
-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增普)的服务接口由臻票云提供,由销方输入购方开票信息或购方自助扫码并输入开票信息两种方式,通过手机短信、邮件方式完成电子发票向客户的交付。与传统纸质发票开具方式相比,电子发票开具过程更加方便、发票交付手段更加多样、税控成本大幅降低。
- 纸质发票:包含纸质平推票(增专、增普)、卷式发票(增普),臻票云平台能力全面覆盖纸质发票及相关税控盘多种存放模式(PC单机版、税控盒子、云票打印机、税控服务器),商户通过手机、PC、POS、扫码台等轻松完成纸质平推发票和纸质卷式发票的开具。
三、承诺与保证
-
- 双方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合作事项符合其经营范围规定。
- 双方的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 双方均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作出有损于其他方商业信誉的行为。
- 未经一方授权,对方不得将该方的商标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
四、保密
- 本协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其他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发表声明,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之间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和交易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仅在为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并保证上述人员不对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发表声明。本协议任何一方应责成其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政府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3)一方在获得保密信息之前,相关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渠道被公众所知晓;
(4)保密信息提供方已事先书面同意披露保密信息。
五、变更及终止
- 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经授权代表签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六、生效及其它
- 本合同 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
- 本合同 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 因本合同履行及解释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上海融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