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虚拟专用网
服务协议
北京凌云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日
虚拟专用网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201802-x
甲方: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北京凌云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方恒国际大厦B座1507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10-81133525
第一条:协议内容和范围
1.1甲方向乙方申请的 A 端: 至 Z 端 虚拟专用网租用服务(详见附件一业务开通确认单)。本合同涉及但不包括乙方对甲方设备的代维代管,相关合同另外商议签订;网络开通费(如有)为一次性费用: 元,业务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用的虚拟专用网通道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虚拟网络专线终端设备。
2.2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虚拟专用网通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2.3 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检查虚拟网络专线和系统。
2.4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虚拟网络专线服务费。
2.5 虚拟专用网接通后,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在运维中的甲方联系人及电话等联系信息。
2.6 甲方在专用网接入初期,应主动协调乙方和相关物业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乙方正常施工,顺利接入。
2.7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该虚拟专用网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收到甲方开通、停用和变更该虚拟专用网维护服务的书面申请后,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办理,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通或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进行解决。
3.2乙方由于割接、维修等正常计划原因需中断甲方租用的虚拟网络专线时,乙方应尽可能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安排相应措施尽量保证该业务的畅通,对于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3在乙方具备引接资源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提供引接资源供甲方使用,涉及到第三方需要收取费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4为保证及时处理虚拟网络专线运行中所发生的问题,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当有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5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保证甲方租用虚拟网络专线畅通和日常维护,维护界面采用谁的设备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费和支付方式
4.1 服务费标准和金额: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虚拟专用网通道服务费,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主线线路 元/ M/月/条。本协议为一条专线,年服务费用为 元(大写: 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电信资费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虚拟网络专线服务费也相应调整,调整日期以国家电信资费调整日起开始执行,但所定优惠条件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
4.2 计费周期:年
4.3 支付方式:年付
4.4 支付日期:开通计费后的次月15日之前支付
4.5 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如有变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户名:北京凌云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家地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38840000000097
第五条:开通与中断补偿
5.1 乙方提供的网络需按通信行业规定进行虚拟网络专线质量测试。本合同中规定的网络开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业务开通确认单》。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签章或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章或不书面说明不予签章的理由的,视为甲方已经签章认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虚拟网络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网络开通时间为正式开通日。
5.2 网络开通后,如遇乙方网络故障,甲方应在故障发生后1个小时内采用电话方式向乙方报障(乙方的申报故障电话:010-57748949)。报障范围内的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网络中断(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方法:在一个自然月内,单一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则免受中断线路当月实际月服务费的4%;超过48小时,免收8%,以此类推。如果单一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10天,免收该线路当月服务费。线路累计中断时间,经乙方技术部门核实后以乙方确认的数据为准。
5.3 网络故障排查周期及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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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的定义标准 |
响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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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特大故障) |
网络发生中断,丢包>30%,严重影响正常业务 |
2小时内确认故障点,3小时内修复非物理链路问题;物理链路不超过1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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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重大故障) |
网络发生4%-30%的丢包,严重影响正常业务 |
3小时内确认故障点,4小时内修复非物理链路问题;物理链路不超过1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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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一般故障) |
网络质量不稳定,对业务影响不大 |
6小时内排除问题,8小时内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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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间歇性故障) |
不影响业务正常使用 |
12小时内修复并解决 |
第六条: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
6.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逐年顺延。
6.2除非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任何一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剩余合同期服务费的50%。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中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违约及处理
9.1 甲方如逾期未付服务费用,即视为甲方违约,逾期每日应向乙方交纳所欠费用金额0.5%作为滞纳金。经乙方催缴,甲方逾期5日仍未能支付该费用,乙方有权中断甲方网络的正常使用,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索取所欠费用和滞纳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赔偿。
9.2 由于甲方设备(含板件)因素、人员配合、数据准备等原因影响网络如期开通及正常使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
9.3 由于乙方设备(含板件)因素、人员配合、工作效率等原因影响网络如期开通及正常使用的,即视为乙方违约。
9.4如果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和/或侵权行为同时还应赔偿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因此遭受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采取救济手段发生的合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及执行该赔偿的费用)。守约方还将有权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救济手段,上述赔偿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9.5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合同无明确规定解决方式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共识的,交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他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电子邮件、传真件的法律效力视同原件。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业务开通确认单》。
10.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发生变更,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和解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北京凌云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2018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业务开通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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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信 息 |
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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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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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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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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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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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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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 服 务 明细 |
A端: Z端: |
元/月 |
1 |
元/年 |
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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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费用 |
元/条 |
1 |
元 |
一次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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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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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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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信 息 |
计费周期 |
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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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单金额 |
一次性费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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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服务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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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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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类型 |
R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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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须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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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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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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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
盖章:北京凌云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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