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国内商标服务合同
(注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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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
乙方: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 |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商标注册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如下商标注册服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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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标图样 |
类别 |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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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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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指派专业人员办理甲方委托的商标业务,指定的人员因怠于行使职责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行使职责,乙方应主动或应甲方要求指派其他人接替;为便于与甲方联系,乙方安排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负责与甲方沟通联系事宜。
2.2 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及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费用后,应及时开展商标注册事宜。
2.3 乙方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涉及特殊资质要求的,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第三方完成相关服务事务。
2.4 乙方应及时将服务过程中所接收的官方文件交付甲方,并向甲方告知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开展进程。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须认真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单》(附件一),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申请资料,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3.1.1 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注:需本人签字)。
3.1.2 清晰的申请商标图样(不指定颜色的,每个商标提供黑白图样1份,如需指定颜色,提供彩色图样1份和黑白图样1份)。
3.1.3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1.4 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个人申请签字即可)。
3.2 甲方指派固定联系人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需主动以书面形式(包括经乙方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与甲方及时联系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指定人员的信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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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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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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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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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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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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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甲方如变更公司名称或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委托乙方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费用另计),否则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4 乙方已事先告知甲方本商标注册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该商标可能存在在先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具有不良影响等),在后期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此类风险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5 因官方或甲方原因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不成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6 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商标注册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圆整(¥ 元),具体包括商标局收取的官费和乙方服务费。前述费用不包括后续程序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异议答辩、驳回复审阶段的相关费用。
4.2 甲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4.3 乙方的账户信息: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79210078801800000529
户 名: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 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启动相关业务的办理(甲方支付的费用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收到日),另有约定除外。
4.5 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出具官费和服务费发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双方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用于与本合同目的无关的其它事宜或向任何第三方批露、出售、许可使用,但法律要求披露或者通过合法公开途径可获得的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非因乙方过错,甲方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不予返还;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商标材料提交义务,甲方可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费用。
6.2 因官方或甲方原因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3 乙方因泄露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4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率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涉及的商标注册程序结束之日起终止;若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以相对理由或者绝对理由拒绝注册,则本合同以商标无效显示为终止之日。
8.2 本合同项下之条款如有未尽或变更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所列明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如果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出,自发出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
8.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