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国内专利服务合同
(申请)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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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
乙方: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201 |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专利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就如下专利□申请□变更□实质审查□其他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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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明名称/申请号/专利号 |
申请人名称 |
发明人名称 |
申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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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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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代为办理上述业务。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办理上述专利事务,为甲方提供的技术保密,如指派的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其他人接替。为便于与甲方联系,乙方安排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负责与甲方沟通联系事宜。
2.2 乙方须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服务事项;自甲方提供完整的专利申请资料(包括技术交底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申请文件初稿,若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发生更改,初稿时限以实际所需天数为准;乙方自初稿完成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因甲方原因或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而造成时限延误,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3 乙方为甲方提供专利服务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涉及特殊资质要求的,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第三方完成相关服务事务。
2.4 乙方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甲方反馈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及时提供给甲方,便于甲方的了解和管理。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指派固定联系人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需主动以书面形式(包括经乙方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与甲方及时联系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指定人员的信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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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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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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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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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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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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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甲方须确认申请专利需要填写的项目内容如申请人、发明人、地址等,以本协议的附件一《知识产权服务指示函》或者甲方发给乙方的其他书面文件或经乙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为准。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及附件所列的信息发生变化,甲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经乙方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3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的背景、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真实、有效,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并根据乙方的要求详细填写有关文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专利事务。因甲方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料或拒绝提供的,由此产生与该专利申请不利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4 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圆整(¥ 元),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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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官费(元/件) |
服务费(元/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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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专利 |
申请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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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超权费,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加收官费和服务费RMB200元/项;说明书超过30页的,加收官费和服务费用RMB60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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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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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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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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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人民币 圆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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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3年起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等审查,若发生该类审查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协商完毕后,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发送的请款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2 上述费用不包括印花税及授权当年年费,该费用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后按通知书实际数额收取,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由甲方按缴纳年限根据官方数额另行支付或计算。如甲方是按费减成功后官方收取的费用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如相应费减不成功,则由甲方向乙方补齐相应的费用。
4.3 甲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4.4 乙方的账户信息: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 号:79210154800000019
户 名: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4.5 乙方自收到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后启动相关业务的办理(甲方支付的款项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收到日),另有约定除外。
4.6 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出具官费和服务费发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双方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用于与本合同目的无关的其它事宜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出售、许可使用,但法律要求披露或者通过合法公开途径可获得的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专利申请过程中履行各种手续均有期限要求,如需要甲方协助,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回复,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应手续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6.2 非因乙方过错,甲方单方解除与乙方的服务关系,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不予返还;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费用。
6.3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具体业务项目后又中途放弃或取消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量支付适当费用,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i)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放弃或取消委托后尚未开展相关工作,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相应案件服务费用;(ii)甲方在乙方已经开始进行内部流程处理至返初稿前放弃或取消的,则甲方按照相应案件服务费的35%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iii)甲方在乙方已完成初稿文件后放弃或取消的,则甲方应支付相应案件的全部服务费。已缴纳官方费用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已缴纳的官方费用。
6.4 因官方(包含:非正常申请撤回)或甲方原因造成上述案件不授予专利权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5 乙方因泄露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6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利率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7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终止于甲方取得上述案件授权通知书之日或者被驳回或视为撤回之日(注:业务类型为发明专利申请的,若甲方未缴纳上述实审阶段费用的,则本合同终止于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之日)。
8.2 本合同项下之条款如有未尽或变更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所列明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如果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出,自发出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
8.5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若甲方有任何问题可直接向乙方予以投诉反馈。
投诉邮箱:hccr@hcipi.com;手机号码:13316889665;座机:0755-86644601
8.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一:知识产权服务指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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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服务指示函 受托方: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委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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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发出方式:□传真 □电子邮件 □快递 □挂号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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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创造名称、申请类型、业务类型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类型:□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业务类型:□申请 □变更 □实质审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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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发明人或设计人及联络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 身份证号码: 交底书撰写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络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传 真: 微信/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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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名称: 地 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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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明专利是否要求提前公开和同时提出实质审查 是否要求提前公开: □是 □否 是否要求同时提出实质审查:□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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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先权事项 优先权申请日: 国 别: 申 请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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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方意见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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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盖章) 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