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项目申报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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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
乙方: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201 |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申报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指示,为甲方提供如下项目的服务事项。
科技项目:□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专项资助
□ 品牌培育专项资助 £ 研究开发专项资助 □其他
资质认证:□ISO 质量保证体系 □3C认证 □CNAS认证。
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指派固定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负责与甲方沟通联系等事宜。
2.2 乙方根据项目申报的要求,成立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负责甲方项目申报工作。
2.3 乙方针对甲方的申报项目,提出针对性策划、培育计划、整改目标及实施方案,并指导且协助甲方进行落实。
2.4 乙方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协助甲方撰写、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2.5 乙方应按照项目申报时限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递交申报材料。
2.6 乙方应协助甲方准备项目的现场检查或验收工作,并将项目办理进程告知甲方。
2.7 乙方应在项目申报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并调整实施方案。
2.8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指派固定联系人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须主动以书面形式(包括经乙方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与甲方及时联系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指定人员的信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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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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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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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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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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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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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甲方须及时提供上述项目申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助乙方项目小组完成上述项目工作;上述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等项目所需资料。
3.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因提供虚假资料而产生纠纷或损失(如申报不成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4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建议,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必要行动,落实乙方的方案和建议,达到上述各项目申报的要求。
3.5 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项目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 圆整(¥ 元),前述费用不含专项审计报告费、年度财务报表费用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费用。
4.2 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乙方核实收到费用后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4.3 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 号:79210155200001453
户 名: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4.4 乙方自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服务费用之日起开始办理项目事务(服务费用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款项收到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双方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自行用于与本合同目的无关的其它事务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许可使用,但法律要求披露或者通过合法公开途径可获得的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利率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该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6.2 合同签订生效后,非因乙方过错,甲方中途取消/终止相应项目、不予配合乙方有关项目工作申报的,相应风险及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6.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应项目申报信息或方案,发生以下情形的,视同乙方已成功办理该合同项目,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3.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另行委托其他第三人代为申报或自行申报的;
6.3.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另以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或第三人公司的名义申报合同项目的。
6.4 乙方因泄露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5 因官方原因造成项目申报未获认定或/和未获政府资助的,及项目停止申报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文本规定之条款如有未尽或变更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如果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出,自发出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
8.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