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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开发(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北京众合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航港国际大厦9层
联系人:唐虎
联系方式:15810196073   


甲乙双方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           软件/项目(下称“项目”)事宜,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信守。
1.    定义
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用的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1    开发成果:是指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智力成果、技术方案、电路图、源代码、结构和外观设计、系统、生产工艺、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诀窍、数据、设备、样品、设计方案、规格说明书、UI设计、设计说明书、测试用例及报告、系统运行报告、维护手册、使用手册等。
1.1.2    知识产权: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秘密的工艺及资料、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注册设计、著作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对该等权利的申请),而不论该等权利是否已注册或是否可注册。
2.    开发内容及实施
2.1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           ,开发内容以及技术指标详见附件一:《西安康明斯发动机物流清单需求功能分析表》
2.2    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使项目进度得到更好的把控。
2.3    开发周期:自甲方原型、UI设计确认后开始计算 20  个工作日。
3.    开发费用及支付
3.1    项目开发费用(含报酬,下同)总额为人民币:          (含税)。开发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直至向甲方交付全部开发成果且通过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就项目开发要求甲方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开发过程中如甲方新增功能需求超出项目约定的内容范围,超出部分费用另行支付给乙方。
3.2    项目开发费用分 3  期支付:
3.2.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40%预付款计:(大写)                
3.2.2乙方系统内测完成验收里程牌,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40%尾款计:(大写)             。
3.2.3乙方系统研发完成上线,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20%尾款计:(大写)               。
3.2.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如甲方逾期5个工作日后仍未进行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暂停项目开发,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为:
用户名:  北京众合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1109 2971 6910 902
3.4甲方开票信息为:
    公司名称:
    税号:
单位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
账号:
4.    开发成果验收
4.1    验收标准:以产品UE、UI为准。                                       
4.2    验收时间及方式:甲方按照项目需求对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4.3    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开发成果实施的条件以及必要的技术指导。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验收通过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开发成果质量保证责任,如验收通过后实施过程中,甲方发现交付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仍应承担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的责任。
4.4    Bug维护:乙方向甲方支持本项目功能性bug问题终身免费修复服务。
4.5    运维服务:自项目签订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年免费运维服务。
5.    知识产权
5.1    本合同项下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及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申请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需的技术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工作。
5.3    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开发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开发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使用、授权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使用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不得将开发成果作履行本合同之其他目的使用。
5.4    乙方同意应甲方的需求在履行本合同事项范围内为甲方指定的人员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免费提供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5.5    甲方有权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开发成果,由此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在开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后续开发所形成的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    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应为双方的合作关系保密,同时为在完成本协议有关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有关资料、技术、商业信息等严格保密,未经相关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但一方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披露或依据证券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6.2    为推进本项目之需要,甲方提供或披露给乙方的信息、资料,以及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开发成果交付物及相关所有项目资料,乙方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提供,亦不得作履行本合同以外使用。
6.3    本协议项下所述双方的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知悉的公开信息为止。
6.4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免除。
7.    技术风险承担
7.1    乙方发现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定是否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应提交双方认可的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7.1.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7.1.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7.2    乙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项目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而未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本合同未以任何形式终止的,则该方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2    乙方违反第2.3款约定的《开发计划及进度》导致项目开发停滞、延误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纠正,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仍无法纠正的将构成逾期违约,每逾期 1 天,乙方应按开发费用总额的0.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总赔偿费用不超过10%,逾期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5款的约定将项目部分或全部开发工作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的全部开发费用。开发成果未能通过甲方及甲方客户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对开发成果进行修改并确保开发成果通过甲方及甲方客户的二次验收,直至验收通过。                                                   
8.4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开发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抗诉,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第三方赔偿)排除第三方的指控。
8.5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使用开发成果或将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的,应按照开发费用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因此产生的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
8.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开发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费用总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7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追偿,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为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8.8    如果甲方不能按照指定时间结算款项给乙方,乙方有权追偿,甲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为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9.    合同终止与解除
9.1    本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9.2    甲乙双方认为项目已无开发的必要或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合同。
9.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9.3.1    如果一方严重或持续违反其在本合同或其任何附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且未能在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的 15 天内纠正违约,则另一方可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9.3.2    如果一方由于第11条规定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达 30 天。
9.3.3    如果一方资不抵债、或其资产被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或该方自己提出破产申请或开始了其它破产或清算程序。
9.3.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成果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专利方式公开)的。
10.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后果
10.1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终止履行本合同,但该等终止并不影响双方截至合同终止日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其相关权利。
10.2    按照本合同的明确规定或按其性质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10.3    合同一方发生本合同第9.3.1规定的情形,该方应按照开发费用总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应继续赔偿对方的损失。本合同因第9.3.2、9.3.3的规定解除的,开发费用按项目进度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11.    不可抗力
11.1    若任何一方因以下不可抗力被阻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诸如地震、台风、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事故、骚乱、战争或受影响方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事件(“不可抗力事件” ),受影响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此之后 15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和足够的证明材料,解释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理由。
11.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或迟延履行,而对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2.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    税务
1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税法的规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一切有关税项由各方各自承担。
14.    合同附件
14.1    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其他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  12  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