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合同编号:CNW-00MS-

合 作 协 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 年 ** 月 **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A2-25层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合法拥有执行本合作协议的相关资质,并对自身的资质能力负责;
2.甲方因自身业务发展,有对乙方相关电信服务的使用需求;
3.乙方合法拥有营业资质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4.甲、乙双方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之企业法人,具有签订本合作协议并履行本合作协议项下义务的权利及能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1甲方使用乙方如下电信服务:
长途线路
端口类型 带宽 发端地址 对端地址
1 GE **M
2 FE **M

1.2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增加或变更服务需求,应事先经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合作协议新增/变更申请单》,由甲方和乙方盖章确认,即可作为本合作协议的附件。
1.3 合作界面:
线路部分
1.3.1 双方的合作界面为合作范围中第1条中所列明的接入机房内的ODF架端口。上述端口至乙方接入设备之间的线路及设备以及乙方自有网络内部的线路及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产权归乙方所有。上述端口至甲方接入设备之间的线路或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产权归甲方所有。
1.3.2 乙方提供的 M端口类型为 。如果与乙方端口互联的甲方设备端口采用其他类型的接口,则需要在乙方电路端口与甲方设备端口间采用相关的转换设备,转换设备由甲方自行提供,如需要乙方协助提供且乙方同意的,则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开通、试用、计费
2.1 乙方应在合作协议生效后尽快开通合作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并应在各项服务开通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开通通知书,并从提交上述通知书开始,为甲方提供3天的免费试用期,试用期届满之次日零时开始计费。
2.2 如甲方在试用期内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如确属乙方责任,则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提交甲方测试验收。
2.3 如需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则应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部门。若鉴定结论表明质量符合本合作协议及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则甲方应当承担因鉴定产生的全部费用。若鉴定结论表明不符合本合作协议及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则乙方应当承担因鉴定产生的全部费用,自费使质量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照本合作协议之竣工及验收条款重新验收,同时按照本合作协议相关规定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
2.4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开通通知书3天内应对开通通知书进行确认,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开通通知书3天内未对开通通知书进行确认,或未对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则默认甲方已经对开通通知书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2.5 如果甲方一次性使用多条电路或多项服务,各项服务可分别计算试用期及开始计费期。
2.6 如需要乙方提供到甲方指定机房的接入线路,则甲方应在合作协议签约后,为乙方做好如下准备,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进场或造成施工延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6.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勘测现场施工条件,并负责提供缆线进入甲方机房所在建筑的路由以及建筑内布放缆线所需的管道或通路,如物业需要收取楼内管道或通路的使用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2.6.2提供工程用电、场地、协助人员。
2.6.3甲方在施工条件具备后通知乙方进入现场。
2.6.4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专线线路进入甲方机房施工所需的配合与支持,及时提供其系统设备接口等详细情况,并协调解决线路入户所遇到的问题。
2.6.5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接入设备放置场地及所需电力。
第三条 质量标准
3.1 甲、乙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质量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本合作协议。若合作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3.2 甲方应保证其日后增加的连接到乙方所提供资源的相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3 如果乙方进行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工作,并可能会影响到甲方所使用服务的正常提供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技术支持
4.1 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在线技术支持,解答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并实时接受甲方提出的技术故障申告。
4.2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并就各自负责的运维状况定期进行交流。
4.3 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应依据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中断处理
5.1 一方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服务正常使用的中断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通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的情形、发生的时间、现象、影响的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相关的环境等信息,并且发现中断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之要求提供其他有关情况。
5.2 中断开始时间以发现中断的一方申告记载并经对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中断恢复时间以对方提供的并经发现中断一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5.3 乙方在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服务正常使用的中断或收到甲方关于中断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作出反应,并在8小时内修复或调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4 乙方可以根据其拥有或所能调配的资源情况选择临时资源来恢复中断的服务,这时乙方的服务将被视为恢复。
5.5甲方须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在甲方管理范围内的乙方线路及设备的保管看护由甲方承担。甲方如发现线路或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乙方线路或相关设备损坏的(正常、合理的损耗除外),由甲方负责支付修复费用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5.6 乙方对于因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中断及非正常运行不承担责任:
5.6.1不可抗力;
5.6.2甲方提出的测试要求;
5.6.3乙方进行的网络扩容割接引起的电路中断;
5.6.4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费用标准及发票:
费用标准: 元/月(人民币:*万*仟*佰*拾圆/月)
一次性费用: 元。
以上费用含税,税率6%,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税率标准变化,则按国家新的税率标准执行)
6.2 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如使用不满一个自然月,则按实际使用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计算当月使用费。
6.3 乙方根据云市场规则按时提供各项费用的收费通知单。
6.4 本协议采用预付费模式,协议期限按年计算且最少为1年,在甲方成功付费之后,乙方将启动业务开通工作。。
6.5 当甲方预存款不足以扣划下一最小计费周期的,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服务;甲方完成预存至与账户余额合计满足扣划下一最小计费周期的费用,乙方将在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相应业务。
6.6 若甲方逾期未向乙方缴清费用,甲方除应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甲方应向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日的标准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所申请的工单操作。甲方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暂停提供服务。若甲方在收到暂停提供服务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资源使用费用及违约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7 甲方如对使用费有异议,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向乙方缴纳使用费,同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确有错误的,在次月的使用费账单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合作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7.1对于本合作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2本合作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合作协议造成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照法律或本合作协议可以免责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密责任
8.1甲、乙双方均须对在本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专有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细节及本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8.2上述“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披露方带来商业利益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等等。
8.3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作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公开使用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应合理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相关资源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采取其他任何行为侵犯乙方对所提供资源的所有权。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求甲方予以相应赔偿。
9.2甲方使用乙方服务所开展的业务不应损害到乙方利益。如果甲方使用乙方服务所开展的业务损害或可能损坏乙方利益,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作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相应赔偿。
9.3若甲方提出在本合作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终止合作,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服务费用,将剩余款项(如有)返还。甲方应在合作协议终止前向乙方结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结清各项费用后30天内,甲方取走托管在乙方的所有设备,如果未能按时取走,视为甲方放弃设备所有权。
9.4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公安、电信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上级运营商规定禁止的活动,由于甲方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甲方的自身损失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付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9.5甲方如因违反工信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或不再具有开展相关业务应具有的相关资质,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9.6一方如出现违约或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如违约方违约行为实际存在的,则违约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守约方;如违约方认为不存在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在收到要求说明情况的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作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若违约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并对违约行为未予纠正的,守约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作协议并书面要求对方限期纠正,直至解除本合作协议。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山体滑坡、塌方、战争、政府行为、上级运营商由于内部管理政策终止提供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相关服务、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作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0.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10天内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0.3双方应当根据事故对履行合作协议影响的程度,共同协商是否解除合作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合作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作协议。
10.4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作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凡因签署、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所发生的或与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开始。如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11.3诉讼过程中,本合作协议未受影响的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2.1各方对本端的线路进行测试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确认,如果一方在未通知对方且未经对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导致对方设备损坏,则违约发起测试一方必须负责对方的设备损坏的赔偿。
12.2合作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合作协议有效期至甲方租用乙方资源全部开通计费后壹年。
12.4本合作协议期满时,如双方没有异议,本合作协议自动延期壹年,并在再次期满时以此类推。如一方需要在合作协议到期时终止合作协议,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甲方应在合作协议终止前向乙方结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在结清各项费用后30天内,甲方取走托管在乙方的所有设备,如果未能按时取走,视为甲方放弃设备所有权。
12.5合作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将提供的线路和属于乙方产权的设备收回,甲方应予以配合。
12.6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7本合作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本合作协议有关保密之规定依然有效。
12.8若本合作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之要求而被视为无效,该等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缔约双方应当根据本合作协议确认的原则及宗旨起草并签署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且该等新条款应当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或接近原条款的规定。
12.9本合作协议所有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本合作协议正文内容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10本合作协议条款取代甲、乙双方此前就本合作协议主题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合同、承诺、声明等。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双方在本合作协议生效前所签署的其他所有文件与本合作协议内容相矛盾的,应以本合作协议为准。
12.11 本合作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协议附件为本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作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