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云市场自营类商品销售协议
本协议是您(“用户”)与阿里云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云市场运营方”)之间,就用户通过阿里云云市场(market.aliyun.com),就云市场自营类商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达成的有效合约。
一、定义
1.1“云市场运营方”:本协议中是指接受阿里云的委托,负责云市场的日常运营管理、业务活动及其他相关运营支持的阿里云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2“云市场自营类商品”:是由云市场运营方作为销售及售后服务主体的商品及服务的统称。
1.3“原厂商”:即云市场自营类商品的供应商(原厂商信息见相关商品详情页)。
1.4 “上位规则”:是指构成双方签署本协议的前提条件的一系列协议条款、网站政策等的统称。包括:《云市场服务协议》、《阿里云网站服务条款》、《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等。本协议的生效和履行,以上位规则的持续有效为前提条件。
二、用户所享有的权益
2.1用户所购买的云市场自营类商品均已获得原厂商提供的销售及使用授权许可,且质量及服务符合原厂商同类商品标准。
2.2用户不会因购买云市场自营类商品,使用其相关产品/服务,而引致相应的软件版权人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任何针对用户的请求或索赔。在出现此类请求或索赔时,云市场运营方应退还用户根据本协议已经支付的费用,但由于用户超范围不合理使用而导致的请求或索赔的情形除外。
2.3用户可享受云市场运营方提供的工单、电话等形式的咨询解答、退换货和软件维护、升级等其它服务,具体以商品详情页面的相关描述为准。
2.4云市场运营方将根据用户的申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三、用户应遵守的义务及理解
3.1用户应按照云市场自营类商品购买页面的具体要求,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获得相应的产品及/或服务。任何情况下,云市场运营方因任何原因向用户提供产品及/或服务的行为,均不意味着用户被免除上述付款义务。
3.2用户在使用云市场自营类商品的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的原厂商用户协议或原厂商使用规范等的相关规定(统称为“原厂商文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3.3 云市场运营方依据本条款、网站所展示的产品及/或服务内容、以及您所订购的产品及/或服务对应的原厂约定向您提供产品及/或服务。同时您理解并确认,受技术所限,云市场运营方无法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毫无瑕疵,但我们承诺将不断提升产品及/或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为您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及/或服务。据此,您同意若云市场运营方所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等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违约。您同意和我们一同合作解决上述瑕疵问题。
3.4 您理解并认可,我们可能会根据您所订购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类别、特性及规格等,对您使用产品及/或服务的方式、范围、功能等进行限制,您应认真阅读云市场运营方关于您所订购的产品及/或服务的专有条款、使用文档及其他相关说明,理解并遵守该等使用限制;且您进一步同意,如果您所使用的服务超过其购买的服务规格,我们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您相关服务进行限制或暂停提供服务。
3.5 如对应产品/解决方案及内容发生变动,我们会在适当版面公告向您提示修改内容;如您不同意云市场运营方所做的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云市场运营方的服务。此等情况下,您应通知云市场运营方终止服务,并自行负责将业务迁出,我们将及时与您进行服务费结算(如有)。如您继续使用云市场运营方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云市场运营方所做的相关修改。
3.6 同时如果因原厂原因导致产品出现下架或停止售卖等情况,在我们及时与您沟通后有权不再售卖或提供后续产品及服务。但云市场运营方在此之前会为您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及可能的替代产品,并与您共同积极协商处理方案。
3.7 您通过云市场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加工、存储、上传、下载、分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数据(即在线数据),以及利用可能配置的备份工具备份的数据(即离线数据)均为您的用户业务数据,您完全拥有您的用户业务数据。您应对您的数据来源及内容负责,云市场运营方提示您谨慎判断数据来源及内容的合法性。因您上传、储存的数据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而造成的全部结果及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3.8 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云市场运营方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解决方案过程中,您不应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针对内容运营及营销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违法、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或利益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等。
四、云市场运营方进一步说明:
4.1 我们在不披露您保密信息的前提下,在服务有效期内,可以就您使用云市场运营方产品及/或服务的情况作为使用范例或成功案例用于云市场运营方自身及/或业务的宣传与推广,在这类宣传推广中,运营方有权使用您的名称、企业标识;除此之外,未经您书面许可,我们不会擅自使用您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相关logo等。
4.2 当服务期届满、服务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其他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等)或您发生欠费时,除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云市场运营方仅在一定的缓冲期(以您所订购的产品及/或服务适用的专有条款、产品文档、服务说明等所载明的时限为准)内继续存储您的用户业务数据(如有),逾期将删除所有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不再保留您的任何用户业务数据。您理解并同意,云市场运营方没有继续保留、导出或者返还用户业务数据的其他义务。在线数据或离线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在线数据及离线数据均被删除后,您存储在产品及/或服务系统中的全部数据均被清空。您应自行承担数据因此被删除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
4.3 您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销售、出口、再出口或转移由云市场运营方提供的商品、软件或技术时,必须遵守所有可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您保证其根据本协议从云市场取得的任何商品、软件或技术不会提供给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所列出的制裁国家/地区或黑名单的实体或个人,不会用于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如上位出口管制相关规则与本协议有冲突与,本协议优先适用。
五、责任限制
5.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云市场运营方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受阻不承担责任:
5.1.1 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5.1.2 由于用户原因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等使软件/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5.1.3 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5.1.4 用户以非云市场运营方许可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5.1.5 其他云市场运营方无法合理预见或控制的情形。
5.2 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云市场运营方不对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软件/服务所引起的任何特殊、附带、或间接损害或后果性经济损害(包括利润或节省金额损失)负责,即便云市场运营方已被用户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六、违约责任
6.1 本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据本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 如因我们的过错导致产品及/或服务不可用,用户同意云市场运营方的最高赔偿限额为用户在云市场所产生订单交易金额的20%。
6.3 我们均不对任何间接性、惩戒性的损害,包括您使用云市场运营方产品/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即使您已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七、其他
7.1本协议自用户在线下单时勾选确认时生效,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7.2云市场自营类商品详情页面、购买页面等的具体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功能、服务期限、原厂商文件等),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
7.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用户在此确认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本协议,并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附:原厂商文件
感谢您选择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文合称“中企动力”或“服务方”)的网站建设服务。
本协议由服务商提供在线版本,用户购买本软件/服务时,应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以粗体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后,须保持本协议为勾选状态,方可进入下一步购买流程。本协议一经用户确认,即具有合同效力,对服务商和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款中,“用户”是指接受中企动力提供的网站开发制作工作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用户保证所提供及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
用户同意此网站建设服务条款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户同意中企动力业务平台系统、DWS系统日志和数据作为用户和服务方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
第一条 服务项目
服务方按照market.aliyun.com网站所展示的现时有效的网站建设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交付和验收方式等(以下简称“网站建设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的相关网站的设计、制作和开发以及技术和网络支持服务。
第二条 付款期限及方式
用户须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内一次性缴付全部款项。
第三条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0、本协议约定网站接入互联网正式开通需用户进行域名解析方可浏览网站,如因用户域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掉线、域名侵权等)导致已经开通网站无法打开、无法浏览、网站被关闭等问题,由用户自行负责,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在用户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经服务方确认后,服务方系统将为用户开通服务方平台(www.300.cn)会员中心账号(用户通过阿里云市场平台market.aliyun.com免验证登录,同时用户同意服务方有权同步取得其阿里云市场平台账号实名信息对用户进行实名验证),用户可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服务单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状态、服务进度等)、管理服务订单,进行需求确认、设计方案确认、网站验收确认和确认交付、自助上线、进行服务评价、自助购买扩展应用、服务/续费等。
12、用户须自行保管会员账号和密码,且须对其在该会员账号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交需求、资料,网上点击同意或进行验收确认、自助上线等)承担责任。同时用户同意:
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用户的会员账户和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用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服务方,且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方对用户的协助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服务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服务方不应对因用户未能遵守本协议或会员服务协议的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
3)若用户购买SSL加密证书,用户承诺不得利用数字证书加密特点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发布色情的内容、钓鱼网站、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或宗教宣传、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发布危害社会秩序和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否则,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
13、用户需按照服务方要求解析域名。
1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所有网站都必须办理ICP备案,否则网站将被关闭。同时根据“先备案后接入”规定,服务方对于没有进行备案的网站将拒绝接入,对因用户网站没有ICP备案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如门户到期后,需每年续费门户核心和门户扩展及其它服务内容,续费价格按所购功能或服务续费当时标准价格收费。
16、用户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服务方可为了自身宣传的需要援引用户(如:公司名称、LOGO、建设的网站等)相关内容作为案例介绍、新媒体运营、网站运营等市场宣传,但乙方承诺不会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服务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用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及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义务且经服务方确认后,服务方开始进行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
2、服务方应在前款约定的工作开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网站界面设计稿并通过手机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开始验收工作,在制作期间如用户对设计制作内容做出修改或变更经服务方确认的,则服务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制作期,用户应按照服务方要求登录服务方平台(www.300.cn)会员中心对设计制作内容进行验收,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若用户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合理的书面修改意见经服务方确认的,服务方予以修改。
3、服务方应自设计制作内容确认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增加一个语言版本,增加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通过手机短信或邮件方式等通知用户开始验收工作。用户应按照服务方要求登录服务方平台(www.300.cn)会员中心进行验收,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验收。用户验收确认(确认交付)后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在服务方平台(www.300.cn)会员中心将配套网站自助上线(开通使用),配套网站自助上线之日,即为用户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之日。
4、若用户在前述验收期限内未验收完毕,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用户已经验收合格。
5、如因用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及时提供资料或者不能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要求修改等)致使服务方未能如期进行或完成设计、制作工作的,相应周期均须重新计算或延长。
6、用户应当办理ICP备案及其他许可、批准手续的,在用户完成ICP备案及其他许可、批准手续后,用户方可将配套网站自助上线接入互联网,否则服务方有权拒绝配合用户接入互联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且服务方有权通知用户改正,如果用户拒不改正服务方有权暂停甚至终止服务不退还任何费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7、自用户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之日起,服务方正式起算为用户提供的运营、服务期限;若非因服务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原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增加一个语言版本,增加10个工作日)内未接入互联网的,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增加一个语言版本,增加1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即视为用户的服务期限开始计算。
8、如用户绑定微信公众号功能,用户应当自有微信公众号,或者用户自行申请办理微信公众号,否则因此造成的用户无法使用微信公众号功能的,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用户不得要求顺延相应的服务期限;非因服务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原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接入中断的,服务方不再为用户顺延相应服务期限。
9、鉴于微信小程序涉及第三方,如因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导致的小程序展示错误、不能展示、账号关停等相关或类似问题,责任自行承担,并且已缴纳服务费用不因用户行为导致的问题而退回。
10、服务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服务方提供的技术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1、用户知悉并同意:服务方有权基于服务业务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与用户有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用户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用户IP、访客信息、上网痕迹信息、网站流量数据等。本协议的签署意味着用户同意授权服务方仅限于为完成本协议之目的进行以上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数据处理,以完善对用户的服务,但服务方保证此等收集、利用和数据处理不损害用户利益。
12、用户签订本协议意味着用户同意接受服务方对用户进行电话/邮件回访、联系等。
13、用户网站到期且未续费的,届时网站管理后台无法访问,服务方承诺将为客户保留7个自然日的数据确保网站在7个自然日内用户可以正常访问;超过7个工作日未续费的,服务方将删除用户网站所有数据,届时网站无法访问。
第五条 周边服务条款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所有网站都必须办理ICP备案,否则网站将被关闭。同时根据“先备案后接入”规定,服务方对于没有进行备案的网站将拒绝接入,对因用户网站没有ICP备案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用户委托服务方进行ICP代办业务的,服务方同意代办的,必须如实填写《客户ICP备案资料表》并配合服务方完成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保证与ICP备案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全部指向到网站界面的域名);如ICP备案申请未能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系统的审批,用户有义务自行与工信部各级系统取得联系,申诉或发起行政复议程序。否则,用户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服务方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因用户域名、ICP备案未及时变更等问题造成的网站未及时备案、备案未通过或被注销等责任或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3、用户须保证对其申请或提供的域名享有合法权利,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有违反,由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鉴于SSL加密证书、域名为依托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本协议生效后用户不得要求退款。域名、SSL加密证书等服务方不保证一定申请成功,并且因第三方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服务无法实现,服务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期限内督促其尽快恢复正常,因第三方服务产生的纠纷和退赔事件,服务方尽到调解之责,但不承担因第三方服务导致的相关责任。
5、本协议中涉及的基于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产品,不限于用户信息变更、发布内容调整、第三方平台拒审等问题,服务方可以协助用户解决,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需要了解:若用户之前使用非服务方提供的第三方平台产品,并曾遭到第三方公司屏蔽,或挂起,或列入黑名单等,用户有义务提前告知服务方该情况。服务方不对用户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负责,仅向用户提供解决方案。若用户隐瞒此类情况而影响协议执行,查实后服务方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协议履行
1、在本协议项下,服务方通过互联网提供基于平台运营的网站产品模块化以及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其中,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网站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模块等)的技术研发、技术运营维护与支持、网站制作等;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及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等。在网站建设完成并且用户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网站接入互联网并开始运营,服务方系统将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在本协议中提供的电话/邮箱等发送运营通知,用户对其购买的网站模块享有管理权。用户对其自行设计制作的文字、图片、照片等享有著作权,对于委托服务方设计制作的文字、图片、照片等享有使用权,但协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著作权属服务方所有,本协议中服务方不向用户提供程序源代码或设计源码等内容。
2、服务方根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保障产品的正常运行,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服务无法实现,服务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期限内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3、服务方所提供服务范畴,仅限于网站建设和围绕网站建设开展的必要服务,网站建设完毕后的发布及运营推广服务不属于本协议约定范围(含通过内容运营和购买推广资源实现在指定搜索引擎中的搜索排名等)。
4、因服务方承建网站所有技术服务都围绕用户身份展开,网站交付使用后,服务方受理的网站所有者变更业务范围仅限于ICP备案变更的代办,因网站所有者发生变更而产生的网站改版费用,服务方有权单独定价,不属于网站常规改版范畴。
5、为了确保协议充分履行,用户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制作时提供的资料、网站运营过程中用户上传的资料、营销推广资料等)真实、完整、合法,服务方对用户提供的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用户提供的资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真实、不完整的,服务方有权要求用户修改、更正或者重新提供,如果用户拒不修改、更正或者重新提供资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服务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不退还任何费用并有权追究用户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对服务方造成声誉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服务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用户资料问题有权要求用户修改、更正不代表服务方对用户资料有审查、核实的义务。用户提供的资料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用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用户在利用服务方提供的技术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因此给服务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赔偿服务方损失。
8、用户签署本协议同时默认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并严格按照《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的规定履行。用户保证遵守服务方及其他所有与邮箱、短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或滥发商业电子邮件。如有发现,服务方有权不经通知即可暂停用户的短信等服务,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警告,如警告无效,服务方有权单方终止短信等协议的履行,所收相应的协议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9、服务方任何时候均不提供任何广告制作和广告创意类服务,服务方仅提供软件及技术支持服务。
10、退款条款
用户在完成订单支付后5天内,尚未在免登后台确认需求,可申请全额退款;
用户按前述约定申请退款的,如有下列情形,由服务方决定是否退费及退费比例、数额:
1)用户在服务开始后变更执行本项目的负责人;
2)服务方曾应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过网站设计师;
3)用户在合同签订后未按协议要求向服务方提供网站制作所需资料、素材;
4)服务方在服务过程中的任一确认环节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做出反馈;
5)服务方应用户要求对用户已确认的阶段性工作成果进行重新制作;
6)甲方在网站制作整站验收确认后,因自身原因网站备案仍未取得成功。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的除外。
2、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用户违约终止本协议的,用户应支付本协议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服务方有权扣除基于用户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费用、税费等),如用户支付的协议款项不足以扣除的,用户有义务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用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公司破产、注销,本协议签订后重新提出的新需求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视为用户违约。
2、服务方违约时,用户有权要求服务方承担继续履行、重新设计制作等违约责任,若服务方违约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方需向用户支付用户在云市场所产生订单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等服务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服务方产品无法正常运行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中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相关文件为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的,一方将文件送达到协议约定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即视为有效送达。
2、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各方于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本协议提前终止,对于用户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服务方均不予退还。
3、《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等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补充的,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包括附件、补充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相关服务事宜所达成之最终协议,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意向书、会议纪要、单方承诺、来往函件等。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其他文件或口头约定有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5、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集团的下属企业,在此分别行使和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在此再次确认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网站建设服务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网站建设服务申请程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用户作为信息源和信息发送方责任单位,通过服务方接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中国电信等国内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电信运营商)的移动/固定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网关、VOIP网关、传真网关、WAP网关、JAVA/BREW下载服务器、位置业务服务器等)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发布的内部保障制度、严格审查用户产品所发布的信息。
第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户编辑的邮件、短信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不得利用服务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上载、张贴、发送或以其他形式传输任何未经请求或授权的广告、推广材料、连环信、金字塔游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此类推销,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或滥发商业电子邮件。如果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必须在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关于垃圾邮件定义可查询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http://www.isc.org.cn/。
第三条 短信发送时间系统默认的有效发送时间段为8:00至22:00,其他时间段不可发送信息。
第四条 明确用户的信息发送对象即邮件接收者或手机用户,确定用户群和用户范围。确保该信息发送对象必须是自愿接受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得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电子邮件地址,包括未经授权而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通过计算机随机生成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手机号码。
第五条 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国内电信运营商的移动/固定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用户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七条 用户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上传的内容合法,不对电信运营商的移动/固定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安全与稳定运行造成危害。
第八条 用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服务方、电信运营商或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和信息发送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责任书经用户签署后生效,并由服务方负责保管并呈送电信运营商备案。
第十一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用户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将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服务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