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本协议为电子版协议,甲方为在网页页面下单客户,乙方为服务提供商,甲方的相关信息由乙方自动从甲方注册信息处获取。甲方在网页页面下单时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付款后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所有服务条款并严格按照本协议内容履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资质申请等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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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事项名称 |
完成时间(自相应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
价格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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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20-40工作日 |
已订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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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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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乙方所能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甲方最终享受的服务以甲方在下单页面选择的服务项目为准。除乙方因政策变动不能再提供该项服务外,甲方选定服务内容并成功下单后服务内容不可更改。关于完成时间之约定,为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后的正常审批时间。此完成时间不包括:在实践操作中,因审批部门对收受申请材料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修改意见,乙方不可避免地进行修改和完善所花费的时间。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达到审批部门的要求。
咨询内容:乙方对甲方资质申请事项,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乙方负责协助对甲方所咨询事项的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组织、整理和编制;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以使得该材料符合审批部门的基本要求。
服务标准:
如发生下述情形的,甲方可随时向乙方主张退款:乙方重大过失遗失或毁损乙方资料,订单办理严重逾期,乙方填写的甲方信息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等服务质量问题;业务人员散漫、推诿、不尊重客户等恶劣服务态度问题等。
第二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付款之日起按乙方要求的材料清单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进行咨询事项所必需的证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技术方案和其他编制申请材料所需的等材料,并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由于甲方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及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能如期提供材料的,导致乙方工作难以开展,乙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2、甲方应指定专门负责人与乙方专员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咨询事项过程中所需资料,因甲方延迟提供材料导致咨询期限拖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所指派的专门负责人为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人,通过合同中写明的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与乙方专员进行沟通,以保证相关资料的安全、完整。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及时将咨询事项所需的材料清单提交给甲方,并于收到甲方完整的材料清单中列明的所必须的材料后且收到甲方第一阶段款项后,及时整理、编制后递交至相应审批部门。
2、乙方完成咨询事项的程序包括:协助甲方进行咨询事项材料的整理、编制,协助甲方向审批部门初步递交咨询事项材料,根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和指导意见修整材料、递交最终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待审批部门最终审核意见等。
3、乙方应积极、负责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进展情况。
(三)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所提供资料较为重要,在甲方每次提供资料或乙方办理完毕后归还资料及交付审批获得的执照或证书等,双方均应签署交接清单予以确认。如甲方提供资料为复印件,可以通过扫描后发送到对方指定邮箱。
第三条 保密义务
甲乙方对所掌握的有关双方的全部资料和信息,除履行本合同所需或因本合同履行必然导致的披露和公开以及双方的书面许可外,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均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后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掌握的甲方的所有资料原件全部归还甲方,并删除所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材料信息记录。
第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飓风、海啸等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恐怖袭击、政府征收征用、法律法规颁布废止、政府政策变动、办理程序变更、唯一对接人员更换或调整导致的办理日期变动等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五条 合同解除
1. 甲方如在办理过程中终止乙方办理手续,需提前15日告知乙方,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如乙方服务已经基本完成,仅等待相关资质、证书等的审批结果的,乙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可退还。
2. 如甲方提交或补充资料超出了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或乙方办理委托事宜时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达3个月,乙方有权利终止代理,已收取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退。如甲方要求继续要求办理的,需要重新交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相应义务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
2、甲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已付金额不予退还。
3、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并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无法完成事项的已付款项。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4、任何一方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若发生变化,应于变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对方,若由于一方未及时告之导致材料或原件遗失的,由未告知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免责与赔偿
1、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将依据这些文件、资料以及调查结果开展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工作。如果乙方因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有重大错漏的文件和资料而交付的服务成果致使甲方不能通过审批或者迟延通过审批以及直接或间接地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乙方就合同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不论是因其违约、疏忽或其它原因所引起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将对甲方承担相关的责任。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与完成合同服务相关的任何偿付责任概不超出甲方所支付的全部合同金额,同时还须考虑甲方人员的相关疏忽责任,以合理确定各方对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乙方的偿付数额比例应限于其应承担责任的相应比例。
3、本合同项目涉及政府审批,受政府政策及审批部门规定的约束,可能出现超出乙方防范或预见能力并影响审批进程的事件。双方确认,乙方仅能以合同签订时所知晓的政策、标准或者要求对本合同咨询事项的可完成性进行判断,非因乙方能控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新的规定或意见拒绝审批该咨询事项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与审批部门沟通、斡旋,且须协助甲方重新修改材料以符合审批部门的要求与规定,最大限度的完成咨询事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规则。
第九条 其他
1、合同自甲方提交订单并完成付款时生效,本协议为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需要纸质合同,需备注后由乙方提供。
2、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由双方共同制定。
3、双方如需往来沟通,短信、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