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报价单》载明的为准。
- 服务期限
-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 年,服务期限自服务开通之日起算。乙方开通服务后甲方应及时验收,若甲方在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服务已开通,乙方开始计收费用。
- 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提前2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续约的,则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延期次数不受限制。
- 服务费用标准
-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设定费用及月租性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本合同附件《报价单》载明为准。
-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包括由大厦管理方收取的楼内费用(一次性费用、押金、月租费)、园区管道费用(一次性费用、押金、月租费)、客户租赁机柜进入IDC机房的楼内线费用(一次性费用、押金、月租费)。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将以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每期向甲方送达账单,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付清账单上列明的款项。
- 除甲方申请调升服务规格因素外,乙方不得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以任何理由调涨服务费用。
-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为□含税价 / □不含税价,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税费后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形)致使服务中断时,乙方对中断时间段不作计费,但不作计费的项目不包括执行服务所使用的固网数据专线费用。中断时间段的不作计费的相关费用乙方于下月服务费中扣除。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设定费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
- 月租性服务费用(按照勾选确认的方式支付):
□ 按月缴费方式:甲方需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月租性服务费用。若首月使用不足整月的,按使用日与首月日数依比例计费。
□ 按季度缴费方式:甲方需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季度的月租性服务费用。
□ 按半年缴费方式:甲方需于每半年首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半年的月租性服务费用。
□ 按年缴费方式:甲方需于每年首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月租性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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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应通过银行托收扣款(□中国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 甲方义务
-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金额及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 甲方负责甲方所在大厦物业内因执行本合同服务所需的电路装设与电力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 甲方负责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租赁给甲方使用的设备(设备明细详见《报价单》)的保管。如前述设备出现故障且超出设备免费保修范围的,由甲方负责,但应甲方要求乙方可派工程人员维修;如前述设备出现除自然损耗外的损坏的,甲方应负责。
- 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仅限于甲方内部办公专用,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乙方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乙方义务
-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之规格与内容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
- 乙方负责代甲方申请并维护本合同项下甲方需要使用的固网线路。
- 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使该等设施设备在服务期内处于正常服务状态。
-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网络使用约定
- 乙方对其分配给甲方的所有网络协议地址(“IP地址”)享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公开、发布该IP地址。
- 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通讯网路时不得违反我国和国际通讯规则、法律或税则,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如因乙方原因进行线路调整,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合理的安排。乙方在方案设计以及技术支持上应与甲方协商,尽最大可能降低网络风险。如属甲方原因导致的线路故障,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门服务排除故障的,则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 保密约定
-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因洽谈、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采取保密措施无法自公开渠道获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仅能为执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对方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作他用。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因就本合同向会计师、律师等寻求咨询意见,及应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予以披露的,不视为违反本保密条款。
-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未生效、被解除、效力终止、无效而失效,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上述保密信息已经成为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公开信息。
- 合同变更、解除
-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修改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修改条款。本合同签订后如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服务期开始6个月以后,违约方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且必须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全部100%月租费用作为违约金,并在终止本合同前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守约方后方可解除合同。
- 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即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剩余合同期限的全部100%月租费用作为违约金,如有:
9.2.1甲方未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或任何款项;
9.2.2甲方清算、破产、或财务状况恶化,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9.2.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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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选择将本合同服务转成与本合同等值的其它服务或比本合同金额更高的服务,服务变更后的收费标准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乙方有权根据技术及提供服务的需要,在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对申请书格式、收费标准、名词解释及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修正。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相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违约责任
- 甲方拖欠乙方费用超过10天,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欠款催交通知书》,5天后甲方依然欠交,乙方有权发出停线通知,并按通知时间停线。乙方在向甲方追收欠费的同时,自甲方拖欠乙方费用之日起,每天加收逾期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另外,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收逾期费用外,甲方应支付乙方为追收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 甲方自拖欠之日起20日内不付清有关欠款,乙方有权视为甲方擅自终止有关合同,乙方除有权继续向甲方追收欠款及滞纳金外,甲方应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履行月份的全部租赁费用的违约金。
-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构成违约。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应不超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时间。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报价单》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