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甲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单位: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互联网接入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法定地址及账户信息: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下列甲方、乙方的法定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否则一切责任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甲    方:      

乙    方: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20层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0571-8993709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3301 0401 6000 0978 380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合作愉快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M SD-WAN接入Internet的网络工程服务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议定如下合同条款:

 

  • 服务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     M SD-WAN网络加速接入服务;

甲方专线接入Internet详细地址:                             

  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接入Internet的设备安装、系统调测等技术服务;
  2. 乙方负责对其向甲方提供的Internet接入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日常维护,并提供网管支持系统;
  3.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      个加速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服务开通时分配。
  4. 乙方免费提供智能域名解析服务。
  • 双方责任
  1.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信业务有关规定,且用户端资源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自收到甲方按照第三条第3款支付的首期线路服务费后,向甲方提供服务;
  2. 甲方负责(乙方协助)与所处楼宇物业部门协调,使甲方自所处楼宇到其驻地最佳接入点的线路通畅,其中产生的入楼费用由甲方负责;
  3. 甲方使用互联网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网络出现非正常(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延迟,甲方可向乙方申告,但由于互联网中其他通路而造成用户的访问速率下降则属正常现象;
  4. 甲方负责系统中甲方端路由器以下部分(包括路由器,甲方计算机内部网络)正常运转;
  5. 负责向甲方提供优质网络服务,以达到甲方稳定通讯的目的;
  6. 由甲方责任造成的故障,如需乙方协助查找原因并排除故障,在故障排除阶段除甲方仍须支付月租费等,甲方还向乙方支付维修费及乙方为此而付出的相关费用。
  7. 就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乙方应提供合理的安全防护;乙方提供的网络设备质量及维修和相关服务以厂家产品质保卡条例为标准。由于甲方设备材料、部件或零配件不良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对于因甲方设备或软件的中断或其他任何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停止或不运行,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9. 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本合同的内容,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双方有责任严守商业机密。
  •  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  7  日内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线路服务费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线路费用后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
  2. 缴费说明
  1. 线路服务费的计费起始日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开通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验收单,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后24小时届满之日;如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单三日内,甲方无反馈信息,则三日届满时即默认甲方已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单。
  2. 如甲方使用不足一月,则按 “(实际使用天数)*(线路月租费)/当月实际天数”收取线路月租费。

3、支付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1):

  1. 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为线路服务费,线路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电路租用费、网络使用费、DTU代维费、设备租用费等;
  2. 线路服务费:      元/月,付款方式: 月付

4、 资费变更:

  1. 合同有效期内,如信息产业部调整计算机Internet资费标准,乙方必须按变化后的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并且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在乙方适用通知后,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2. 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扩容接入Internet的带宽可随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在双方友好协商扩容的线路服务费及相关的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应签订及执行扩容协议。
  3. 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换址需要迁移接入Internet的电路,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将免费为甲方协调实施电路迁移。
  • 合同执行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的服务期为自业务开通计费之日起 壹  年,在服务期满 30天以前,如甲方未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则视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延长期限届满时亦同;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修改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服务开通后,因为任何一方(违约方)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本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服务期开始十二个月后,且违约方必须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对方(守约方)。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即時终止本合同:
  1. 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或任何款项;
  2. 甲方清算、破产、或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
  3. 甲方就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许可证、执照终止、过期、被收回、取消或暂停;
  1.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收回所有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并将属于甲方的设备、程序、软件档案和文件完整地归还甲方。

第五条 违约处理

  1.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开通延误或技术服务中断,经乙方网管中心核定,乙方将补偿甲方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如因甲方过错造成开通延误或技术服务中断,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甲方拖欠乙方费用超过10天,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费用催交通知函》,5天后甲方依然拖欠未交,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互联网服务暂停通知函》,且按通知时间期限内暂停甲方全部互联网服务全部服务。乙方在向甲方追缴费用的同时,按每逾期一天加收欠款0.5%的滞纳金,直至甲方偿清所欠款项。此外,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收逾期费用外,甲方应支付乙方为追收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3. 甲方自拖欠之日后20日内不付清欠款,乙方有权视甲方擅自终止有关合同,除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向甲方催讨欠款并加收滞纳金外,甲方应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执行月份的月租费的违约金。
  4. 甲方若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甲方需付清乙方合同期内(12个月)所有费用,方可终止。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出现以下不能预见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 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2. 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3. 由于相关接入设备的自然损坏而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 合同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即生效。
  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届满之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附本合同之后。补充协议乃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包括附件共  10  页;
  7.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包含以下几份附件:

附件1、《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内容及费用一览表》

附件2、《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内容及费用一览表

客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通信地址

         

 

序号

项目

节点地址

带宽

费用(月)

设备/台

设备费用(月)

1

       

         

      

     

     

    

2

      

        

       

    

    

     

计费时间:

    年    月    日/(具体以邮件形式确认)

费用总计:

      

 

合同周期

           

定单金额

一次性安装费

      元

年服务费

      元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计费起始:以正式交付使用当日起计费,付费方式参见4.1条款
  2. 付款方式为自然月/季度/自然年/半年付,不足一个月按日计费。
  3. 如甲方的开票信息发生变化,需在发生变化的5日内通知乙方。
  4. SD-WAN CPE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线路正常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计费

甲方的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税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地址、电话: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附件2               

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网银互联网络平台接入网络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并保证各用户单位的合法权益,网银互联特制订本《信息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所有申请网银互联网络平台网络接入服务的用户单位对自身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保证。各用户单位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相关用户单位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同时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 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一切违法犯罪的活动。
  • 各用户单位承诺不制作、复制、发布、查阅和传播下列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的有害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侵犯任何团体或个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各用户单位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6、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

7、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

  • 各用户单位均承认网银互联有权以其谨慎的判断以决定用户单位是否利用了网银互联提供的接入网络以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上述第二、三、四条所列内容的信息。如发现用户单位存在上述第二、三、四条所列的情形之一时,网银互联有权立即删除含有有害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停止对该用户单位提供服务,同时保留相关的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对于网银互联分配的接入资源,包括网络出口、IP地址等,用户单位只拥有使用权,未经网银互联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二次转包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作停机处理且该停机不应被视为网银互联的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将由该用户单位自行承担,与网银互联无关。
  • 各用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擅自超出许可、备案或合同范围而经营的业务;属于前置审批类或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类的,用户单位在开展其业务之前应取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各用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本单位网站的备案工作并保证其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设网站的用户单位在开通联网前必须完成网站ICP备案,备案网址:http://www.miibeian.gov.cn/
  • 各用户单位应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ICP备案编号。如用户单位所开设的经营性网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网站未经备案或网站内容含有任何违法信息,网银互联有权立即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用户单位自行承担;若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则由该用户单位直接进行赔偿,与网银互联无关。
  •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法律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在开通联网后的三十天内须到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址为:www.beian.gov.cn。如有关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并在其后的网站经营过程中接受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并积极协助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 各用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义务按照网银互联的要求提供其网络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网银互联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对本单位的所有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论坛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从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论坛违法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
  • 如果用户单位出现设备、服务器或网站的非法运作,或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网银互联有权立即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如该用户单位的上述行为触犯刑法或违法情节严重,网银互联有权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如有其它严重影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网银互联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接入网络安全。
  • 各用户单位的各级主管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 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为准。
  • 本责任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网银互联所有。
  • 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我单位作为网银互联的网络接入服务用户,同意遵守本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出现违反本责任书的规定,我单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用户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