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代办服务,并支付服务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价款、期限。

方就以下事项的申请,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咨询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咨询报酬。

服务项目

名称

数量

单价(RMB)

合计(RMB)

订单详情见云平台

 

 

 

 

 

 

 

前述咨询代办项目服务周期在甲方申请取得最终发证审批部门的正式受理后起算,并自相关审批部门下发批准申请的批复或批文后即视为成功办结,后续领取证书原件的等待时间不计入服务周期,如相关事项办理过程中因审批部门要求需退回修改,退回修改重报之期间不计入服务周期,并自重报受理后重新起算。(因所办业务周期长、涉及多个部门,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致所办业务超出时间,双方应达成谅解。)

第二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提供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编制申请材料所必需的证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等申请所需的材料,并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及可靠性。如因甲方提供虚假、错误材料和虚假、错误信息从而导致相关政府部门不予批准或逾期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由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申请材料编制过程中所需资料,由甲方提供资料的准备时间不计算在第一条所述的服务周期之内。

甲方在取得相关资质后不得利用相关资质进行网络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咨询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总额为本协议第一条载明的服务费合计金额,此外乙方不再收取甲方任何其它费用,如咨询项目涉及第三方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申请费用,人民币 元 ;

□ 以上价格不含税费,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需额外支付3%税费成本,即人民币 元;

☑ 以上价格包含税费,乙方在收讫全款后按照甲方开票资料,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3、 以上咨询服务费应支付至以下任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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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票信息(普票只需留公司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内容、开票类型,开票金额即可)

企业名称:

企业税号:

企业地址:

电话:

开户行:

第四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致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办结咨询服务项目,乙方应限期纠正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后如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协议,乙方应予退还对应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如本协议涉及的咨询项目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已办结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应予正常结算。

因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的特殊法律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知识产权的任何途径的查询结果(包括局检),不作为法律依据,只供注册时参考使用,也不作为乙方的工作失误来判断。

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或传真件为据),因审查未通过导致申请失效,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对“官方审查意见”不做出回复而使申请失效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限期纠正违约行为,经乙方催告后如甲方仍拒不纠正违约行为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协议,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到的咨询服务费,如乙方已完成本协议服务项目或阶段性工作的,则乙方还有权追讨剩余未付/应付的咨询服务费。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指阻碍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灾害、火灾、动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颁布或变更、政府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对于相关证照资质的办理流程、要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一方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时,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友好协商协议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事宜。

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解除,已实际对外支付的规费或第三方费用乙方不承担退款义务。

如本合同签署后,因甲方暂停业务办理等原因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退款的,彼时乙方如已经开具发票,相应的税费成本应当在退款时予以减扣。

双方对各方合法拥有的任何技术和经营秘密信息、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本协议涉及的双方的合作内容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允许,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内容的任何部分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或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书面通知、文件向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发,自签收之日或退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如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文件往来的,则自投递至对方载明的电子邮箱地址服务器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如采取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进行通知、文件往来的,则自有效发送至对方载明的QQ、微信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经由指定电子邮箱互签互传的扫描版电子合同具备原件一致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