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商品服务协

 

欢迎您使用多云互联服务】

【服务】最终用户协议(“本协议”)是您(“用户”或“甲方”浙江省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责任有限公司(“服务商”或“乙方”之间,就服务商为您提供多云互联服务】(“本【服务】”),所达成的合法协议。

一、协议的生效

  1. 用户确认而生效:本协议由服务商提供在线版本,用户购买本【服务】时,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后,须保持本协议为勾选状态,方可进入下一步购买流程。本协议一经用户确认,即具有合同效力,对服务商和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用户使用而生效:用户可以通过ix.cn网站查询并管理本协议订购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方式使用本【服务】。服务商会在相应环节提供本协议的在线版本供用户阅读。一旦用户以前述任何一种方式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用户已同意接受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如果用户不接受本协议中的条款,请不要使用本【服务】

二、定义

  1. 业务内容:面向企业客户上云场景满足企业快速、安全、高效上云的需求,交换中心基于自身整合的MCC-VPC服务,有偿提供网络保障。客户通过交换中心和其公有云上的VPC实现私网高速通道连通。交换中心负责提供实现上云接入、端口配置等技术服务。客户需自行负责使用本服务的软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项目的所有软件、硬件设备的建设,系统调测及维护,日常业务管理。
  2. 异地上云业务(MCC-国内):业务实现从甲方接入乙方的POP点机房到公有云VPC(Virtual Private Cloud,专有网络)私网互联的场景,其中甲方接入乙方的POP点机房(即上云的源端)和上云目的端公有云Region(区域)是不同的城市。
  3. 本地上云业务(MCC-市内):业务实现从甲方接入乙方的POP点机房到公有云VPC私网互联的场景,其中甲方接入乙方的POP点机房(即上云的源端)和上云目的端公有云Region(区域)是相同的城市。本协议中双方仅指本协议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三、使用许可 

  1.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关于协议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3.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4. 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协议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协议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7. 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8.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一方依法进行合并、分立,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四、费用:

  1. 用户使用本【服务】须按照本【服务】的价格体系、支付所有费用。服务商保留在用户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不向用户提供服务和|或技术支持,或者终止服务和|或技术支持的权利。
  2. 用户如对本【服务】进行续费时,本【服务】的名称、规格或价格已经调整的,用户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服务】的名称、规格或价格履行;用户不同意新的【服务】的名称、规格或价格的,可不进行续费,本【服务】到期后自动终止。
  3. 服务费:服务期内,甲方应以按月预付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在使用MCC-VPC业务时发生的流量费及其他增值服务费,由甲方自行与云服务商结算
  4. 计费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按照自然月计费。每月一日零时到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截止时点。开通首月与退订末月均按实际使用时长结算服务费。
  5. 每月10号前乙方将该账期账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15】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相应款项后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将在次月调整。
  6. 费用价格为含税价,税率6%。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协议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协议总价。 

五、用户的权利义务

  1. 用户保证其使用本【服务】的各项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真实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用户应按时足额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如有),否则服务商保留随时终止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权利,用户应对服务商终止本【服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 用户保证,除且仅除法律明确允许的活动以外,用户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本【服务】
  4. 用户理解并同意,

(1)因现有技术限制,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瑕疵,并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常执行或达到用户所期望的结果。

(2)因用户使用本【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用户同意服务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用户支付的该服务当月服务费 

 

六、服务商的权利义务

  1. 服务商保证,其有合法权利向用户提供本【服务】的使用许可,并保证其版权的合法性。
  2. 服务商承诺,其向用户提供本【服务】之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用户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侵权指控”),服务商承担其法律责任及后果。
  3. 服务商负责及时对本【服务】进行升级、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客服电话、在线客服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
  4. 服务商承诺,保证其为用户提供的【服务】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如因服务商原因,导致用户对于本【服务】的使用许可需提前终止的,服务商应对用户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如有)。如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服务商承诺,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中不含有:

(1)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地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的任何病毒、伪装破坏程序、电脑蠕虫、定时程序炸弹或其他电脑程序;

(2)任何已知的漏洞、后门、恶意软件;

(3)其他可能对用户的系统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安全内容。

  1. 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服务商不会对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服务】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意外的、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其它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而造成的损害,因利润损失、数据损失、营业中断、计算机瘫痪或故障、商业信息的遗失而造成的损害,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相当注意在内的任何责任致使隐私泄露而造成的损害,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害,或因任何金钱上的损失或任何其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服务商事先被告知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2.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承诺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未经他人同意传递商业等信息;

从事欺诈或诈骗行为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其他属于不正当的活动。

  1. 甲方对自己在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及与其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甲方自主开发、独立运营其应用成果,乙方不参与甲方应用的运营活动,甲方应依法进行应用的运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和合作公司,并使之免受损害。
  2.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服务、接口、数据等全部或部分出售或进行任何利益交换行为,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借、转租或转授权等。
  3. 甲方同意和理解:1)本协议项下通信能力技术服务均基于运营商能力和资源,由于通信能力、系统、网络和资源的不确定性,乙方尽可能地维护能力的安全稳定,但对此不做任何保证;2)甲方自主开发、独立运营其应用成果,乙方不参与甲方应用的运营活动,甲方应依法进行应用的运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涉及公有云云内网络路由等配置,原则上甲方自行进行配置,乙方不承担责任。
  5. 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本服务的接口、账号密码并保证自用终端和网络的安全性,使用账号密码从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您的行为,因账号密码丢失或被盗以及网络不安全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6. 若因乙方提供的电路或系统出现故障而导致甲方业务受到影响的,相应处理标准如下:
  7. 故障的确认时间以乙方实际发现或甲方通知乙方且经乙方确认之时间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实际障碍发生时间的,依实际发生障碍时间为准。
  8. 因甲方违约或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 在服务期内,乙方允许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于每月的服务开通日对应日期退订生效。若需退订,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起申请,若甲方少于15天发起退订申请的,则将延续一个服务周期方可退订,甲方仍须支付该服务周期的服务费。
  10. 乙方如遇网络或系统维护或升级,需要暂停服务或要求甲方做出配合的,应尽量选择在网络用户较少的时间段进行,且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甲方。由此引起的网络服务中断,甲方不算做乙方故障责任。
  11. 乙方有权为预防、发现和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协议、政策或规则的行为对甲方服务进行检查监督。乙方有权根据最终用户或第三方的投诉以及乙方对甲方服务的监督检查,自行决定甲方及其客户是否利用本服务从事不正当活动,并以此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12. 乙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调整、行政执法机关的命令调整乙方服务的标准。
  13.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部分或全部的服务功能,如功能变更可能引起日常服务的中断或终止,乙方应当在变更前3天事先通知甲方,并尽快完成基本功能的修复。甲方可以选择继续使用调整后的服务功能,或终止使用乙方服务。
  14. 甲方的应用及甲方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得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利益构成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损害或冲突,否则乙方有权立即通知甲方并终止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15.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本协议业务,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6. 甲方因本协议业务而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纠纷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甲方通信不便,不视为违约。但乙方将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双方对此无异议。

付费周期内累积故障时间(X小时)

赔付标准

X7

7<X21

减免当月不超过30%服务费

21<X

减免当月不超过100%服务费

七、用户数据的使用和披露

  1. 为服务用户的目的,服务商可能通过使用用户数据,向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
  2. 未经用户许可,服务商不会擅自披露用户数据。但在下述情况下,用户数据将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1)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 披露;

(3)如果用户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用户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数据。

  1. 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 甲、乙双方如违反上述规定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期限与终止

  1. 【服务】的期限为【12月,以用户购买的产品周期为准】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商有权终止继续提供本【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购买的【服务】已到期且未续费的;

(2)用户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条款的约定,且自服务商通知其纠正后仍未纠正的。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1.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2.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4.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5. 在本协议服务期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业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6. 由于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7. 因甲方违约或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 如甲方所使用的业务服务有变更或扩充,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经乙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并需重新核算费用支付给乙方
  9.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对协议履行影响状况的证明。
  10. 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或通知,乙方有权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 乙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整资费或终止协议。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及政府行为。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6. 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等设备相关服务,甲方应自行备份存放于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如出现这些设备的硬件故障导致的数据丢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之相关的投诉、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九、协议修改

  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发生变动,服务商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2. 如果用户不同意服务商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此等情况下,服务商应向用户退回剩余费用(如有),并在终止服务前给予用户一定的合理期限,进行数据备份、下载、保存、迁移及其他必要工作。如用户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商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3. 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如若需要对协议所限定的业务内容进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所限定的业务内容进行更改或终止本协议。

十、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3. 服务商可根据其自身运营状况,在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用户的前提下,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获得用户的事先同意。服务商之受让人受本协议约束,服务商与其受让人对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申请接入乙方网络,为确保甲方提供安全合规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1. 甲方甲方提供信息保证遵守宪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 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任何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 实行工信部要求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单元定级备案管理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2.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3.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4.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5.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6. 网站未履行工信部ICP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网站未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7. 不设置恶意程序,在出现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乙方并按照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报告。
  8. 不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9. 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留存相关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登陆日志、维护日志、流量日志、操作日志、网站用户注册日志、行为日志等)不少于六个月。
  10.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42号令)文件要求,不将乙方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用于经营的IDCISP等业务,也不转租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1. 甲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本责任书所提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发布不良、有害信息的,负相应法律责任。
  12. 此责任书由互联网接入单位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