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风险防范感知系统合作协议
本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张衡路198弄10号301AB室
联系电话:021-50275566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中国法律 任何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现行有效的法律及法规。
1.2生效日 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指本协议最后一方签署本协议并将本协议送达至另一方之日)。如合同文本中有约定生效日期的,以合同文本中的约定日期为准。
1.3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政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颁布信息技术强制性/限制性法律、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修改行政许可事项等)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或意外事件。
2 解释
2.1 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中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
2.2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2.3 凡述及章、节、条、款、项、目时,均指本协议的章、节、条、款、项、 目。
3 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
3.1 法律地位
3.1.1 其有法定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之规定;
3.1.2 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1.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充分合法有效授权,代表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
3.1.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中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及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3.2 法律效力
3.2.1 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2.2 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4 合同期限
4.1 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限为【壹年】。
乙方是一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公司。其自主研发及运营的风险防范感知系统。“风险防范感知系统”是以新媒体全网大数据为依托,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和区域评价指标体系的一款应用系统。甲乙双方就 “风险防范感知系统”服务系统租用事宜达成以下协定:
5.1 乙方为甲方提供在线“风险防范感知系统”服务系统,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系统地址、用户名和密码在【XX省】范围内登录,在线获取乙方系统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在( )环境下,可以实现免鉴权登陆。
5.2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
1)甲方选择的具体风险防范感知系统如下:
风险防范感知系统:( )区域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风险防范感知系统服务,包含( )个账号,账号名称:( ),账号密码( ),供甲方用于在职员工使用。
3)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根据甲方需要,提供风险防范感知系统( )数据类型API接口服务。
5.3 甲方使用的帐号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壹年】。
6 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系统中自由设定需要密切关注的信息和信息检索关键字内容。
6.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关键词等设置,以便甲方更好获取准确的信息。
6.1.3 甲方承诺不将乙方提供的系统给他人使用,且不将通过乙方提供的风险防范感知系统取得的数据或者指数给予第三方使用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所购买的账号均为自身使用,不得外借、转让等。
6.1.3 甲方承诺正常使用风险防范感知系统,不通过模拟登陆、模拟请求、反向破解、机器抓取等技术手段恶意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账号,不将风险防范感知系统监测到的内容进行恶意、违法、违规的使用或者传播,且不得将监测内容用于其他系统,否则,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相关账号,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6.1.4 如乙方应主管部门要求或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对风险防范感知系统传输的数据进行屏蔽或删除等处理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数据接口推送等)后12小时内作出删除处理。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负责提供风险防范感知系统,负责该服务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6.2.2 乙方配合甲方提供风险防范感知系统的服务支持,并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指导和培训甲方的工作人员使用乙方的风险防范感知系统。
6.2.3 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及暂停,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其技术服务不发生重大事故且乙方将维护其正常运行。发生完全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及暂停的,乙方将在一天内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其能正常运行。
6.2.4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或执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使用其于本协议前已拥有或在履行过程中开发或之后获得的技艺、方法,分析方式,概念,模型,工具,软件,演算方法,资料,文件,数据,知识,格式或其它信息和材料享有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切著作权、专利、商标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被理解成乙方所有的前述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或者分割。
6.2.5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购买风险防范感知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远程监督。如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存在异常使用情况(如:使用设备模拟登陆、模拟请求、反向破解、机器抓取等方式使用风险防范感知系统或采集乙方数据),乙方的反爬虫系统将自动暂停异常使用的账号,乙方并将向甲方发出质询函。甲方应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说明,并停止异常操作。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异常登录账号等处理方式,且不作为乙方违约。
6.2.6 乙方利用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甲方选定监控范围内的网络信息经采集、整理后提供给甲方,以帮助甲方掌握相关网络信息,乙方对该信息本身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等非乙方过错而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网络信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费用及结算
7.1 乙方系统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7.2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系统服务费, 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的结算发票。
7.3 乙方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乙方账户名称: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乙方账号 : 121908363710603 】
7.4 甲方开票信息(甲方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如下所有信息):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公司注册地址: 】
【电话: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7.5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注:选其中一项)】,开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信息费;*信息技术服务*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舆情信息费;*信息技术服务*舆情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数据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舆情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舆情监测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舆情系统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舆情技术服务费。】
(注:选其中一项)
8 保密义务
8.1 任何一方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用户资料,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该等利用或披露系履行协议所必须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8.2 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义务,直至对方的保密信息已解密或已公开。
9 协议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9.1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的授权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协议之后方能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合作双方严重损失,经合作双方特别商议,可以提前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
10 违约责任
10.1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10.2 甲方提供的用户信息及监测关键字等其他信息必须保证其正确性与合法性,如因甲方所提供的信息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除不可抗力或者系统维护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外,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如因为不可抗力或系统维护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10.5 如甲方超过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30日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直接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6 如果甲方将风险防范感知系统账号、通过风险防范感知系统取得的数据和指数进行转让、外借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 不可抗力
11.1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网络故障、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2 协议期满
12.1 本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就本项目继续合作,双方应在协议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资料的交接。
13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3.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 协议生效及其它
14.1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工程协议、技术方案、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协议的附属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11 本协议系经合同双方充分协商、讨论确定,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4.12 本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如有),均须经合作双方的授权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甲、乙双方互相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通过本协议文首所载联系方式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将视为有效送达。本协议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14.21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