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最终用户使用协议
甲方:阿里云用户
乙方:武汉特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欢迎您使用武汉特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
本服务协议是武汉特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为“特对科技”)与您之间,就为您本人及/或您所代表或代理的第三方,提供商标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进行商标申请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在接受本服务协议并使用特对科技商标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确认接受本服务协议后再进行后续操作。本服务协议将通过加粗或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特别关注限制、免责条款,对您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等,您应重点阅读。
一、协议的生效
1.1 当您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勾选本服务协议、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特对科技达成一致,本服务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服务协议的内容等理由,主张本服务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变更本服务协议内容。
1.2 特对科技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时制订、修改本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您,协议及规则的修改也不以您的同意或事先通知为前提。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二、服务内容
2.1 本服务包括商标注册服务及商标延伸服务,具体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申请、商标变更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更正申请、商标许可备案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异议申请、异议答辩申请、宣告无效申请、宣告无效答辩申请、撤三申请、撤三答辩申请及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等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2.2 您理解并同意,您通过特对科技提交的商标申请事项是否成功取决于商标标志本身、申请时间、申请材料等因素,并最终由国家商标局依法审查后决定。特对科技仅代为提交有关手续,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特对科技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提交的商标申请能够成功,且对您的商标申请是否成功不承担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的责任。
2.3 特对科技提供的商标服务均为单次服务,如您就该商标需重新提交相同申请或其他申请,您均应另行购买相应的特对科技商标服务。
三、服务费用
3.1 服务费用将根据您的具体商标申请事项来确定,以特对科技展示的订购页面的价格为准。
3.2 您理解并同意,在您的商标申请事项还未提交国家商标局,且特对科技未启动商标申请材料撰写(如有)前,您有权终止本次商标服务,我司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无息退还给您;在您确认订单支付款项,并且我司已将商标申请提交国家商标局后,您提出的退款要求将不被支持,不论商标申请事项是否成功,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3.2.1您完成支付后,由于特对科技工作失误而造成商标申请事项不能申报的。
3.2.2您完成支付后,特对科技未进行相应商标服务事宜的。
3.3.3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3.3 特对科技在相关页面公示有关收费标准和缴费要求,并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变化等原因,调整上述标准和要求。
3.4 您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等产生的任何纠纷,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特对科技有免于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四、用户的权利义务
4.1 您应按时足额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否则特对科技保留随时终止您使用本服务的权利,您应对特对科技终止本服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2 您使用本服务,应提供专人与特对科技联络,并及时配合特对科技完成为办理商标申请事项所需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信息、提供商标申请事项所需的材料及协助商标补正(如有)。
4.3 您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如因材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其他不当内容,您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应保证特对科技不因此被任何第三方追究责任或受到任何其他损害,如因此给特对科技带来损失,由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 如您并非商标申请人本人,而是接受商标申请人的委托代为提交商标申请的,您应确保已获得该商标申请人的正式授权并提供相关证明,且商标申请人已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内容。此外,您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中包括商标申请人的信息及使用,您应确保已经告知并获得商标申请人的同意。
4.5 特对科技不会审查您使用本服务的意图,您保证使用本服务的各项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不会使特对科技陷入任何不利或纠纷之中。如因您通过本服务的行为给特对科技造成损失的,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6如果您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之前已经使用该未注册商标,您应注意在广告、产品等方面的适量投入,且不得随意更改商标样式,否则有可能会影响您的商标注册申请及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4.7您因持有或使用此商标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与特对科技无关。同时,您有义务保护特对科技免于受到任何因您持有或使用此商标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4.8 您理解并同意,
4.8.1 因现有技术和制度限制,特对科技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瑕疵,并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常执行或达到您所期望的结果。
4.8.2 因您使用本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您同意服务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订单金额。
五、特对科技的权利义务
5.1 特对科技接受您的委托,将在您的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代理您向商标局提交相关商标的申请,不会随意更改商标委托代理事项。特对科技会按照商标申请事项进程随时向您汇报进展情况,及时转达商标局出具的相关官方文件,并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以供参考。
5.2 特对科技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单方决定拒绝或终止您委托的商标申请事项,终止本次商标服务,将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给您,并无须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5.3 特对科技应按法律要求合法使用您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服务,并有义务对您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保密。
5.4 特对科技有权收取商标服务对应的费用,在您未支付服务费用时终止服务,因终止服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害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5 如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之规定,使特对科技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特对科技有权终止本服务并要求您赔偿全部损失。
六、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6.1 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协议,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2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6.3 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七、用户数据的使用和披露
7.1 为更好向您提供服务,特对科技可能通过使用用户数据,向您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您发出服务信息和通知。
7.2 未经许可,特对科技不会擅自披露用户数据,但在下述情况下,用户数据将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7.2.1 经您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7.2.2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关披露。
7.2.3 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8.1 本服务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8.2 您理解并同意,您与特对科技之间就特对科技为您提供的商标服务而引发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8.3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特对科技主要经营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 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效力。
九、其他
9.1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9.2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