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最终用户协议:

虚拟专用网服务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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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天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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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对企业内部数据共享具有大量的网络服务、网络运营及平台应用服务需求,为解决甲方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的数据共享问题,现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虚拟专用网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 一 条 基本约定

1.1 虚拟专用网服务,指通过为用户建立私有数据隧道,将用户内部的分支机构等连接起来的网络服务。

1.2 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虚拟专用网服务,服务内容详见协议附件《服务订单》。

1.3 《服务订单》是指甲乙双方就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方式等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的文件

1.4 《服务开通确认函》,指乙方完成设备和网络的安装和调试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服务起始时间以《服务开通确认函》中载明的开通时间为准

1.5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签署《服务订单》对原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接入速率升降、变更客户端地址、增加减少客户端),调整后的服务合作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 二 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为其全国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同时甲方及其全国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2.1.2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将来颁布并将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或信息的活动。不得为他人利用其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或信息的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2.1.3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经营活动需要获取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获批准的,应获取该有关的许可或批准,并符合国家及地区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2.1.4 甲方不得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系统的系统配置,亦不得破坏乙方网络系统安全。

2.1.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乙方及关联公司合法权益的业务。

2.1.6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虚拟专用网服务进行互联网接入访问等相关行为。

2.1.7 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的业务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1.8 甲方接入端接入线路类型为互联网时,甲方可以自行接入互联网(INTERNET),也可以由乙方代为接入互联网(INTERNET)。

2.1.8.1 如甲方自行接入互联网(INTERNET),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并向运营商缴纳接入互联网接入所需支付的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在前述情形下,甲方应于开通本合同项下服务前具备互联网接入能力,并提供放置乙方接入网关设备的适宜的物理环境,包括电源、温度等;并配合乙方进行系统调试;

2.1.8.2 如甲方选择由乙方代为接入互联网(INTERNET),则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

2.1.9 甲方应在服务所在地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充分提供配合导致的服务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10 甲方须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11 由于甲方或其他方责任引起的各类意外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具备满足甲方网络需求的服务能力。

2.2.2 在符合线路接入所在地运营商、通信管理局等有关机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线路接入的要求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及时为甲方及甲方全国各分支机构开通网络服务。

2.2.3 乙方应为甲方进行线路接入设备的安装调试,保证虚拟专用网接入线路的连通。

2.2.4 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供的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给予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品。

2.2.5 乙方对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享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服务期内或服务终止后未经乙方同意公开、披露、使用该IP地址。

2.2.6 乙方有义务配合国家相关机关进行网络管控,甲方对此应当理解和配合。

2.2.7 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及服务期限届满后,乙方对其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所有设备享有所有权。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给其使用的任何设备出售、出租、出借或进行其他任何处理,否则乙方有权立即收回设备,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2.2.8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当上述情形发生时,暂停服务时间计算在乙方服务时间内,不予顺延。

  • 三 条 期限

3.1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期为    年,自双方签字确认的《服务开通确认函》中的服务开通之日起计算,服务费同日起计算。

3.2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 30日前,若任一方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以此类推。

  • 四 条 费用

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乙方支付所需开通分支机构网络服务的一次性安装费。如果甲方所在地物业或其他管理机构需收取额外的费用,该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全国范围内各地多个分支机构使用乙方网络服务(含平台应用及网络运营相关服务)时,各分支机构虚拟专用网网络服务费用(含平台应用及网络运营相关服务费用)分别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服务费用自双方签字确认的《服务开通确认函》中的服务开通之日起计算,服务不足整月的,服务费按日计算,日服务费金额=月服务费金额/当月天数。

4.3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付款周期:£ 预付  £  后付     

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服务订单》。

4.4 乙方将发票以邮寄方式送达甲方指定地址和指定接收人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账单和发票后 5 日内将费用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1)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代码:

  • 五 条 保密责任

5.1 双方均应保守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的内容(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在本协议服务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3年之内(以下简称“保密期”),未经他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协议以外第三方或公众透露。

5.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2.1 甲乙双方各自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2.2 甲乙双方相互披露的所有有关技术及非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产品计划、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业务战略、客户信息、客户数据、研发、软硬件、API应用数据接口、技术说明、设计、特殊公式、特殊算法)与各自经营活动、经营方式有网络的资料和信息;

5.3 以下情况的保密信息披露不受本保密条款的约束:

5.3.1在接受保密信息以前已拥有或已获悉信息;

5.3.2已经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这种公开是违反本协议的后果;

5.3.3 依据司法机关或政府管理部门的指令进行披露,但在这些情况下,接受方应在披露前告知被披露方,以使被披露方有机会抗辩、限制或防止此种事态的发生;

5.3.4 根据被披露方的书面授权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

5.3.5 第三方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

5.4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期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公开甲方为其用户。

5.5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保密期内违反本条之规定,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都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 六 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

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导致本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在限期内不能予以更正的,乙方享有解除权,且甲方需支付乙方4个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3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和附件《服务订单》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其付款义务外,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 3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逾期付费导致的暂停服务时间计算在乙方服务时间内,不予顺延。

6.5 首个年度服务期未届满时,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需甲方提前30个工作日填写并向乙方书面提交申请且应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总额作为违约金;在首年度之外的服务期未届满时,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甲方未尽提前通知义务的则甲方应额外支付或扣除1个月的服务费做为违约金。

6.6  如因甲方行为导致乙方服务出现中断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 七 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7.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流行性疾病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7.2 乙方进行日常维护、配置时的短时间中断,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会提前通知甲方做好相应准备。

7.3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7.4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终止,服务费用结算至本合同终止之日。

7.5 因甲方网络问题导致的网速下降、无法使用乙方产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6 由于网络攻击、市政施工、基础运营商系统或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八 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8.2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九 条 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合同任何条款,须经双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后方可有效。

9.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 凡涉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6 协议共有两份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 :《服务订单

附件2 :《服务开通确认函》

 

  • 十 条 其他约定
  1. 附加条款,可以以另外文档做为附件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