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最终用户使用协议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网站(www.kuaifawu.com)所有者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或“快法务”)之间就乙方选择合格的服务商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服务所订立的契约,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同意本协议并成功支付服务费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委托事项
甲方指定接受服务的主体名称(公司或个人):
合同订单主单号:
以上委托项目费用合计金额¥合同总金额小写元(大写:合同总金额大写)。
注:由乙方为甲方安排集团内专业服务人员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者提供委托服务事项。
2.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通过对公转账或乙方网站(www.kuaifawu.com)所提供的官方线上支付工具(微信、支付宝或网银等)进行支付。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科技金融支行
账号:110910994010608
2、甲方付款后即可通过乙方网站(www.kuaifawu.com)的账户个人中心申请开具发票,甲方为正常状态的一般纳税人可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3.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服务事项的实际进度。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从事任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宜。
3、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不能进行或不能完成,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甲方自身过错(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供所需资料)导致本协议第1条的服务事项不能进行或完成,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为了提高服务的效率,甲方同意办理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提交等部分事宜可以通过乙方网站来进行。
4.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依谨慎、勤勉、尽职的原则和合法途径进行服务,并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3、除本协议第2条项下服务费之外,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乙方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明确告知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并协助甲方签署已知风险声明。
5、当乙方因严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乙方服务承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拒绝支付费用。
6、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甲方名称未能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公示公告”年度所公示文件中成功公示,则乙方需返还此项服务项目的收取的服务费用。
7、双方同意,乙方将对应退款原路径退回,甲方应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为乙方开具退款金额的发票或者进行原发票红冲处理。乙方履行退款义务后,双方就退款对应的业务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终止。如涉及多个业务类型,其他未退款业务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和纠纷。(涉及退费时该条款生效)
5. 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所有内容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限于本协议有效期限,也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无效或被撤销而失效,即甲方应对快又好提供服务之全过程情况承担保密义务,而快又好应对与甲方合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6.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或采取新的行为措施、自然灾害、战争、网络堵塞或中断、黑客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
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20日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累计超过3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因本条约定的情况发生终止协议履行的,乙方应协助退还甲方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7.协议解除及终止
合作期限内,非因对方原因一方不得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甲方要求解除或终止的,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乙方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全额退还已收服务费。
8.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有利于案件进展,维护甲方权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9. 其他
1、当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支付服务费成功后,即表示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内容已达成完全一致,已确认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
2、本协议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公示公告”中年度最后一批公示文件截止日为止。
3、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确保甲方的业务能正常办理,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第5条约定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若采用其他付款方式则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甲方确认支付款项仅限于办理本合同项下服务事项。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