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计算机软件著作

登记委托协议

甲方:购买乙方计算机软著作权登记的用户

乙方: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条 合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事宜,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申请书撰写、递交、手续办理和官方费用的代交

  2条 协议费用

2.1 协议费用:普通1600元/件,加急2800元/件

3条  双方陈述和保证

    3.1  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或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3.2  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签署本协议。

    3.3  双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有权利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4.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4.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

    4.1.4 在协议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4.1.5 甲方可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乙方所收取之费用不予退还。

    4.1.6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书,并按时交予乙方。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代理服务;

    4.2.2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协议费用;

        4.2.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立即启动甲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办理登记材料编撰、递交、手续办理和官方费用的代交等工作;

        4.2.4 乙方应及时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材料交予甲方

 4.2.5 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计算机软件资料等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5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购买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有效。

6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务有弄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6.2 如甲方未能按要求按时、正确、完整的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相关文书,由此带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如因乙方工作失误而不能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即甲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不能受理的(不包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不符合著作权登记事项做出的不予以登记决定,乙方应就未受理之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退还给甲方。

7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将有关情形通知协议对方,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且即使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其亦应当尽力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或防止该等损失的扩大,否则,其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当事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飓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以及非由于本协议当事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技术故障等。

8条  其他

8.1 本协议约定之版权费用中国家机关所收取部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8.2 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8.3 甲方同意乙方由于业务量原因使用乙方关联机构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重庆天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威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迅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方代为申报,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配合,乙方对关联机构之代理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8.4 本协议内容若需做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 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