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

 

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0]年[  ] 月 [  ]日

 

 

服务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联系人:

 

手机:

 

E-mail:

 

 

乙方: 

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G栋8层

联系人:

左飞

手机:

18600030061

E-mail:

zuofei@gmrz-bj.com

 

鉴于:

  1. 甲方为其合法合规经营之业务, 需对甲方用户或有关交易主体进行真实可靠的契约约定;
  2. 乙方为国内领先及优秀的第三方身份核验服务提供商,能够为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核验解决方案;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着诚信、互惠、规范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的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 名词释义

1.1 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是由乙方或其关联机构自主研发基于云平台身份核验服务平台;

1.2 接入方式: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嵌入合作方相关业务系统,需要进行认证通过调用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相关接口完成认证行为;

1.3 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指以直接使用方式嵌入方式或其它适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身份核验服务。乙方的具体服务产品版本包括:

FIDO指纹+3D人脸认证使甲方用户自有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中的生物识别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指纹、3D结构光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进行APP\应用登录认证等操作;

OTP(一次性动态口令)认证:动态一次性口令,指计算器系统或其他数字设备上只能使用一次的口令,有效期为只有一次登录会话或交易,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软件的OTP产品,可产生动态口令用于甲方所需的登录、验证等场景;

Webpush认证在登录需要身份验证的web应用时,可以使已经绑定的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板电脑等)进行操作验证,实现安全操作;

一键免密登录认证(即手机号码一键免密登录认证:是乙方代理移动运营商一键免密登录能力,通过为应用提供移动运营商特有的“网关+短验能力”,深入挖掘分析一键获取甲方用户手机号码完成注册/登录,并提供短信验证码形式满足非常规的认证需求,对现有的登录方式进行了显著优化;目前只提供移动号码一键登录;

Wechat认证利用微信小程序对身份认证操作进行验证。

1.4 服务费:指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使用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用及技术对接费等。

1.5 关联机构:是指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时及以后,被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机构。这里“机构”指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在本协议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机构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

 

  • 服务内容及费用

2.1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自主研发的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平台的对接,供甲方使用平台的身份核验功能;

2.2 服务产品版本(请选择)

FIDO 指纹+3D人脸认证webpush认证OTP认证,wechat认证

手机号码一键免密登录认证

    1. 服务费及计费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服务费

  1. 按次计费
    1. 按照实际使用次数计费
    2. 运营商手机号码一键免密登录认证产品只按次计费
  2. 按照甲方用户数规模收取年服务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用户数规模

1万以下

1-5万

5-20万

20-50万

50-100万

100-200万

200万以上

年费(元)

3500

12000

28000

50000

80000

120000

150000

注:1:用户数规模是指甲方应用中使用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用户数

2:年服务费产品包括FIDO指纹+3D人脸认证、webpush认证、wechat认证、OTP认证。但为免疑问一键免密登录认证仅适用按次计费,因此,一键免密登录认证服务费包括在年服务费,甲方仍需按次计费结算并支付给乙方。

    1. 付款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全部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服务费金额一致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议对应全部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1. 其它付款方式:【   】

2.5 发票信息及银行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6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

开户账号:110920940610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KG84T

 

  •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遵守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从事欺诈、诈骗或传播骚扰信息、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的;
    12.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在使用乙方在线认证服务时,甲方保证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 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转让、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以其它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应用接口
    2. 逆向工程、反编译或驶入以其他方式分析、研究或发现乙方提供的应用接口的源代码(乙方事先以书面方式明示许可的情形除外);
    3. 进行任何破坏或者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钓鱼、黑客、网络诈骗、网站或空间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及通过虚拟服务器对其他网站、服务器进行涉嫌攻击行为如扫描、嗅探、ARP欺诈、DOS等);
    4. 进行任何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者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5. 未按照使用规范以及乙方在相关页面上展示的规定、公告内容的行为
    6. 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权益的行为;
    7. 其它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3. 甲方进一步承诺
    1. 甲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
    2. 甲方不对乙方的身份核验服务产品进行修改、非存档目的的复制、集成、反汇编、反编译等反向工程或参与有关假冒、盗版或非法软件的研发,并承诺在协议终止后返还、销毁所有在线认证产品及数据信息的拷贝以及其他方式为载体的复制品
  4.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服务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且在乙方书面催告后的十五日内仍未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暂停或单方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提供的服务且乙方负责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应就逾期支付服务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的违约金为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
  5. 甲方在开展业务,可以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介绍(“乙方产品介绍”)向甲方用户介绍乙方“身份核验平台服务”相关事项,如遇无法回答的问题,可由乙方指定人员负责解答和解决;
  6. 非本协议另明确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提供的服务接口、账号与公开开放端口对接,或与甲方用户直接对接,不将使用乙方服务的接口或账号转交或转售或转接其他第三方使用,不论是否收费。甲方应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售或者二次销售。如甲方出现或发生本协议第3.1条第6)款所述及的任何一种情形,乙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有权即时关闭【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接口,停止一切服务,同时,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3.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基于本协议的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2. 乙方提供相应SDK包,甲方应自主编写程序以调用乙方服务,乙方不对甲方的编程过程或甲方为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所编写或提供的程序及其合法性或正当性等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应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服务中断,但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故障或服务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由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影响
  4. 乙方有权针对乙方判断为恶意调用的情况在和甲方沟通后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服务不可用的情况,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有权为一般性的市场推广目的,在市场推广、宣传、新闻稿件和披露文件中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商标以及该项目的适当真实信息,以表明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 违约责任

4.1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4.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4.3 由于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或甲方所作陈述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4在服务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要求致使本协议的履行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4.5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1条款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

 

  • 保密义务

5.1 双方保证,一方根据本协议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另一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LOGO、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以及成本、服务价格及其它财务信息、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用户信息、公司信息等均为另一方合法所有的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在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事物中加以使用,同时获得方也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外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雇员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保守秘密,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5.2尽管存在上述约定,保密义务不适用于(1)在一方为达成或执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股东、投资人、董事、雇员、管理人员、代理或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其应确保该等接受秘密方是基于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信息并且受到本协议保密条款的约束;(2)并非由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而被公众所知的任何信息;及(3)任何一方因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该披露方应当仅在该等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保护令、保密处理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在该等情况下,该披露方应仅提供必须依法披露的部分,且应采取合理努力以在非披露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保证该等信息的保密性

5.3 乙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的甲方的电子合同、公司信息、用户信息等数据、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非本合同目的之使用。

 

  • 不可抗力

6.1 本协议所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及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赵越普通防止水平的电脑病毒与黑客攻击等(乙方网络平台、设备、服务故障或延迟不可视为不可抗力)。

6.2 鉴于互联网支特殊性,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乙方正常运营之情形:

  1.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 基础运营商物理故障导致的影响;
  3. 计算机系统遭到超越普通防治水平的破坏、瘫痪导致乙方未能依约提供服务的;
  4. 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政府管制(政府专项行动等)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服务调整等;
  5. 其他因甲方过失或违规违法操作造成的原因等。

6.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旅行奇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者部分旅行起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乙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时间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种植或倍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 知识产权

7.1本协议中乙方提供的的所有产品、服务接口、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乙方所有,除非取得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出借、散布、复制、修改、转载、汇编、发表、出版、还原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发现原始码等行为;

7.2本协议项下服务涉及双方的商标、标识、名称等文字、图形及其组成,以及其他标识、徽记、产品和服务名称均为格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标,未经对方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也不得向他人表明对方有权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7.3未经一方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或对方关联机构等名义发布任何信息,不得对外开展合作或宣称有代理、代表权限。

 

  •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8.1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署生效之日起的一年。本协议届满后在甲方付费情况下,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协议将自动续期,续期周期为1年,续期次数不限,续期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与本协议保持一致。若在本协议或基于本协议续期之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对自动续期事宜提出异议,则自动续期安排即告终止,双方可以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继续合作。 

8.2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8.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8.4 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协议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8.5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另一方的联系导致其名称、声誉、服务或人员正在或已经遭受名誉损害;

2)任何对于本协议下义务的履行必需的法定批准被撤回

  •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的30日之内双方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上述有关任何争议的解决过程和结果信息均应保密,擅自披露方应自披露之日起5日内向未披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圆整。

  • 其他

10.1 本协议双方的通知、要求等,可以本协议所列明的邮件、本协议首部所列明的地址邮寄,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变更时应于变化前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到另一方,保证联系方式的通畅;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寄出或投递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达到对方系统视为送达;以乙方网站公告方式的,仍应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0.2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得以书面方式为之并应由双方按本协议的签署方式有效签署后方为有效

10.3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或执行过程中就本协议标的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交流、声明、谅解或协议。任何附加的或与此不同的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

10.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任何被裁定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未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程度或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10.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它方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任何工作说明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但为工作方便,乙方可根据其业务模式安排其关联机构执行本协议和/或相关工作说明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10.6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10.7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有冲突,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10.8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之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