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
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0]年[ ] 月 [ ]日
服务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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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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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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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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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G栋8层 |
联系人: |
左飞 |
手机: |
18600030061 |
E-mail: |
zuofei@gmrz-bj.com |
鉴于: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着诚信、互惠、规范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的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1.1 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是由乙方或其关联机构自主研发的基于云平台的身份核验服务平台;
1.2 接入方式: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嵌入合作方相关业务系统,需要进行认证时,通过调用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相关接口完成认证行为;
1.3 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指以直接使用方式、嵌入方式或其它适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身份核验服务。乙方的具体服务产品版本包括:
FIDO指纹+3D人脸认证:使用甲方用户自有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中的生物识别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指纹、3D结构光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进行APP\应用登录认证等操作;
OTP(一次性动态口令)认证:动态一次性口令,指计算器系统或其他数字设备上只能使用一次的口令,有效期为只有一次登录会话或交易,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软件的OTP产品,可产生动态口令用于甲方所需的登录、验证等场景;
Webpush认证:在登录需要身份验证的web应用时,可以使用已经绑定的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板电脑等)进行操作验证,实现安全操作;
一键免密登录认证(即手机号码一键免密登录认证):是乙方代理移动运营商一键免密登录能力,通过为应用提供移动运营商特有的“网关+短验能力”,深入挖掘分析一键获取甲方用户手机号码完成注册/登录,并提供短信验证码形式满足非常规的认证需求,对现有的登录方式进行了显著优化;目前只提供移动号码一键登录;
Wechat认证:利用微信小程序对身份认证操作进行验证。
1.4 服务费:指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国民认证身份核验平台使用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用及技术对接费等。
1.5 关联机构:是指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时及以后,被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机构。这里“机构”指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在本协议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机构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
2.1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自主研发的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平台的对接,供甲方使用平台的身份核验功能;
2.2 服务产品版本(请选择)
☐FIDO 指纹+3D人脸认证,webpush认证,OTP认证,wechat认证
☐手机号码一键免密登录认证
甲方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服务费
用户数规模 |
1万以下 |
1-5万 |
5-20万 |
20-50万 |
50-100万 |
100-200万 |
200万以上 |
年费(元) |
3500 |
12000 |
28000 |
50000 |
80000 |
120000 |
150000 |
注:1:用户数规模是指甲方应用中使用国民认证身份核验服务用户数
2:年服务费产品包括FIDO指纹+3D人脸认证、webpush认证、wechat认证、OTP认证。但为免疑问,一键免密登录认证仅适用按次计费,因此,一键免密登录认证服务费不包括在年服务费中,甲方仍需按次计费结算并支付给乙方。
甲方应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本协议对应的全部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5 发票信息及银行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6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
开户账号:110920940610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KG84T
3.1 甲方权利义务
3.2 乙方权利义务
4.1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4.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4.3 由于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或甲方所作陈述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4在服务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要求致使本协议的履行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4.5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1条款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
5.1 双方保证,一方根据本协议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另一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LOGO、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以及成本、服务价格及其它财务信息、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用户信息、公司信息等均为另一方合法所有的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在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事物中加以使用,同时获得方也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外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雇员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保守秘密,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5.2尽管存在上述约定,保密义务不适用于(1)在一方为达成或执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股东、投资人、董事、雇员、管理人员、代理或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其应确保该等接受秘密方是基于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信息并且受到本协议保密条款的约束;(2)并非由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而被公众所知的任何信息;及(3)任何一方因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该披露方应当仅在该等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保护令、保密处理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在该等情况下,该披露方应仅提供必须依法披露的部分,且应采取合理努力以在非披露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保证该等信息的保密性;
5.3 乙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的甲方的电子合同、公司信息、用户信息等数据、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非本合同目的之使用。
6.1 本协议所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及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赵越普通防止水平的电脑病毒与黑客攻击等(乙方网络平台、设备、服务故障或延迟不可视为不可抗力)。
6.2 鉴于互联网支特殊性,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乙方正常运营之情形:
6.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旅行奇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者部分旅行起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乙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7.1本协议中乙方提供的的所有产品、服务接口、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乙方所有,除非取得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出借、散布、复制、修改、转载、汇编、发表、出版、还原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发现原始码等行为;
7.2本协议项下服务涉及双方的商标、标识、名称等文字、图形及其组成,以及其他标识、徽记、产品和服务名称均为格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标,未经对方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也不得向他人表明对方有权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7.3未经一方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或对方关联机构等名义发布任何信息,不得对外开展合作或宣称有代理、代表权限。
8.1本协议的期限为自双方签署生效之日起的一年。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在甲方付费情况下,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协议将自动续期,续期周期为1年,续期次数不限,续期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与本协议保持一致。若在本协议或基于本协议续期之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对自动续期事宜提出异议,则自动续期安排即告终止,双方可以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继续合作。
8.2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8.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8.4 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协议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8.5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另一方的联系导致其名称、声誉、服务或人员正在或已经遭受名誉损害;
2)任何对于本协议下义务的履行必需的法定批准被撤回。
9.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的30日之内双方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上述有关任何争议的解决过程和结果信息均应保密,擅自披露方应自披露之日起5日内向未披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圆整。
10.1 本协议双方的通知、要求等,可以本协议所列明的邮件、本协议首部所列明的地址邮寄,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变更时应于变化前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到另一方,保证联系方式的通畅;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寄出或投递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达到对方系统视为送达;以乙方网站公告方式的,仍应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0.2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得以书面方式为之并应由双方按本协议的签署方式有效签署后方为有效;
10.3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或执行过程中就本协议标的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交流、声明、谅解或协议。任何附加的或与此不同的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
10.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任何被裁定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未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程度或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10.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它方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任何工作说明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但为工作方便,乙方可根据其业务模式安排其关联机构执行本协议和/或相关工作说明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10.6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10.7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有冲突,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10.8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之签字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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