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软件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信息:

名称: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乙方”或“e签宝”)系国内知名的电子合同软件及技术服务提供方。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软件服务和技术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同意按照下述协议条款及相关附件执行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1“本协议指本软件技术服务协议。

1.2“甲方用户”指通过甲方而间接使用乙方服务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系统的注册用户、员工、供应商、客户等。

1.3“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制相关实体、受控于相关实体或与该相关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实体。

1.4“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5 “数字证书”指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载明签发数字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用于标识互联网通讯中通讯各方实体身份信息、保证网上信息安全的一串数据。

1.6 “时间戳”指表示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

1.7 “信息核验” 指对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资料与权威数据源进行一致性比对。

1.8 “认证服务”包含实名认证和意愿认证。实名认证指基于信息核验的结果,通过人脸比对、对公账户打款、校验码回填或人工审核等方式确认身份的真实性,并反馈认证结果的服务。意愿认证指基于信息核验的结果,通过人脸比对、录音录像、校验码回填、面容/指纹认证或密码输入等方式确认签署意愿,反馈认证结果的服务。

1.9 “数据存”指乙方通过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数据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对甲方上传的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固化、存储的电子数据存服务。

1.10 “hash值”指根据电子数据的内容通过运算(如采用MD5、SHA等算法)得到的数值, 理论上,不同的文件经运算得到的hash值是不同的,而且不能从hash值反推出电子数据原文。

1.11 “摘要签署”指乙方通过运算(如采用MD5、SHA等算法)将甲方已向签约相对方或其他相关签署人展示的待签署文件转化为hash值,并由各方对该hash值进行确认并进行电子化签署和存证的全过程。

二条  软件技术服务及收费方式

2.1 本协议所称软件服务以甲方选购为准,由甲方自行确定需要采购的功能或服务并记载于本协议附件1《产品和服务清单》中。

2.2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1《产品和服务清单》所列项目向甲方提供软件功能和服务,甲方应在附件1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因甲方原因未使用的产品服务不接受退款申请,如甲方原因未完成系统对接、甲方对接后超过有效期未使用或有效期内拒绝继续使用等。

2.3 收费方式:

(1) 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2) 付款时间:甲方应自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至云市场托管账户。

2.4 发票信息:

  1. 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产品和服务类型分别开具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2.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据版本及产品更新等情况调整相应的收费标准,相关标准以乙方最新报价单为准

第三条 服务提供方式

3.1e签宝电子合同云平台服务

(1) 电子合同云平台服务由甲方通过自行在乙方e签宝平台注册账户的方式完成标准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的交付使用,但乙方不为甲方进行额外技术开发,如需额外开发,双方应另行协商。

  1. 电子合同云平台服务乙方负责电子合同软件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和升级。包括由乙方提供包括电子签名服务、数字证书服务、认证服务、数据存证全流程的电子合同服务;或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基础软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电子签名功能(签署功能)、数据存功能、认证功能、信息核验功能和技术集成服务。
  2. 甲方保证本合同所购产品及技术接口仅供甲方唯一主体使用(不包括甲方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如需与关联主体共享可以按照附件一《产品服务清单》所列产品/版本权益进行使用或增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允许其他第三方公司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接口、安装包或开发工具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确保提交给乙方信息的真实性并获得了合法书面授权。如提交的信息包含甲方用户或其他任意第三方的,需确保已获得合法书面授权。由于甲方或其用户提交信息不真实或因前述授权问题导致电子化签约的过程或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甲方或甲方用户的身份信息或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自行进行更新,并补充提交相应文件,因甲方未及时更新或通知乙方更新其变更的信息或资料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甲方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信息主体授权范围使用,若甲方超范围或非法、不合理使用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2)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认证服务的,由乙方对上述认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因甲方或其用户故意欺诈、伪造数负责,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说明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甲方应确保甲方及甲方用户通过技术接口传输给乙方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应确保已签署的数据信息与乙方提供的唯一存证编号及时关联。

(3)甲方授权乙方将其签署的电子数据或摘要实时同步存储于e签宝存证系统,并可依据甲方实际购买的产品将产生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存储于第三方公证处蚂蚁区块链上。

(4) 若采用电子合同云平台进行原文签署服务的,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用户提供相关电子数据的查看和下载服务

(6)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费用,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天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逾期支付合同款项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甲方提供服务,并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7)甲方承诺不使用乙方软件服务进行任何不符合中国或签署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停止服务、解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为甲方、甲方的签约相对方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个人或组织申请数字证书,并确保以上证书由合法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签发。

  1.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软件功能和服务,乙方的服务响应承诺以乙方公布为准。

(3) 乙方应确保存储在乙方系统内的电子文件是否被改动能够被验证,以达到防抵赖、防篡改的效果。

(4)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用户忘记密码、甲方或其用户系统问题、网络问题等,导致甲方或其用户在使用签名系统时操作失败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需协助甲方解决。

(5) 因停电、甲方平台系统故障、传输线路、通信故障及通信线路、黑客攻击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所提供的信息核验和认证服务依赖于甲方及甲方用户授权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可靠、完整、及时等,乙方会尽力提升核验结果的准确性因权威数据源或因届时行业技术水平所限而存在技术瑕疵导致的核验结果不准确,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权依据自身产品情况或者依据第三方服务能力提供商的要求进行产品或服务升级(包括信息核验类产品等),乙方在升级前会通过系统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因甲方未配合进行相关产品的升级导致的产品不可用等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 双方理解,通过集成乙方软件功能实现电子化签约是基于甲方的需求,甲方应根据《电子签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完善的签约流程和需验证的要素,乙方仅对自身提供的软件功能和服务所触达的事实情况负责,但不对乙方提供服务范围之外的事实情况负责。如果通过甲方系统达成签署的过程和结果均符合电子签约有效性的要求,乙方可以在所提供的软件功能和技术服务的范围内为甲方出具相关事实的证明。乙方为甲方提供证明文件或协助甲方举证的,可以向甲方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1产品和服务清单)。

  1. 若因甲方原因逾期付费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已经根据甲方的需求完成技术对接或已经开展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暂停给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有权根据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等要求提供存储在e签宝存证系统中涉及甲方的电子数据。

第五条  服务期限

5.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服务期限届满,双方仍需继续合作的,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书面协议。单项产品的对应服务期限自服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至附件1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止。本协议期限届满但单项产品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且双方尚未签订新的服务协议的,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提供对应产品相关服务直至产品服务期限届满为止。

5.2甲方应知悉,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数据存储服务数据存储期为数据生成之日起5年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届满,对于尚未达到法定存储期限的甲方数据,乙方将继续提供存储服务直至期限届满

5.3 数据储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有数据存储需求的,甲方可额外购买数据存储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最新服务报价为准;若数据储存期限届甲方未在期限届满后30天内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或采用其他方式存储。

5.4 如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留存在乙方的全部数据,包括未达存储期的全部数据:

(1) 甲方发生执照被吊销、注销、清算、破产、结业或其他导致经营终止的情形;

(2) 甲方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

(3)因乙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导致甲方数据丢失、泄露的

5.5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其依据本协议所得收益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作伙伴

6.1 甲方同意乙方可在其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印刷资料、录音等)中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标识或其他任何类似文字或图形,以说明甲方是乙方的客户。

6.2 为满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国家地区对数据及信息安全的要求,甲方要确保其用户知晓电子签名服务提供方是乙方(例如:在官网页面、产品页面或者会员协议、隐私条款等中进行说明),并同意其用户将隐私信息及其他数据提交给乙方储存、使用(使用的范围仅限为满足本协议项下服务)。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攻击、网路堵塞等,由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应证明。

7.2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修订、政策调整或相关技术标准改变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对合同双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双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相互配合将影响与损失降到最低,此间产生的费用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处理解决。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规定

8.1 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享有全部合法的知识产权。甲方或其客户对于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专有技术、软件开发包只有使用权。未经乙方授权甲方无权将属于乙方独有的技术/服务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知悉或使用,否则甲方应对泄露相关信息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合作价格等信息予以保密,如因故意或过失泄漏对方商业秘密等信息,并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8.2 乙方保留其提供的全部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甲方不得复制和模仿乙方的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软件产品的设计理念、界面、功能和图表等;不得未经乙方许可基于软件产品进行修改或制造派生其他产品,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未经乙方授权,甲方无权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如因甲方擅自进行系统升级或者再开发等造成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免费修复责任。

8.3本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等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无效,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履行,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协议的订立、变更、执行和终止,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如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地点在杭州。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亦可经过双方加盖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后生效。

10.2 补充条款

(1)本协议和附件纸质版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客户,您好:

  1. 非常感谢您选择使用由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签宝”)提供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信息核验、实名认证、意愿认证、数据存储及出证服务,您应知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约定,以下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电子合同: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若您使用跨境签电子签名服务,您应知悉,根据不同国家地区不时颁布的有关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部分

类型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电子合同。乙方没有责任或义务确认特定文书是否适用电子签名,是否受特定机构颁布的具体规定约束,您应自行确认。

2、您应知悉,签署各方需要在签订的电子文件中明确约定同意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电子文件,且认可该电子文件的

法律效力,签署方认可其在电子签名过程中提交的认证资料、短信验证码、邮箱地址及其他行为产生的电子证据,且同意若因该电子文件的履行产生纠纷,该证据可直接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3、您应知悉,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约定,您应在您的系统页面对外展示要求您的平台用户点击确认由乙方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确保您的平台用户通过您委托乙方平台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您与您的签署相对方需要在签订的电子文件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电子文件,且认可该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您认可您在电子签名过程中提交的实名认证资料、短信验证码及其他行为产生的电子证据,且同意若因该电子文件的履行产生纠纷,该证据可直接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4、您应知悉,您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数据,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确认数据、实名认证数据、数字证书发放数据、意愿认证数据等过程数据未采用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您应在诉讼阶段自行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均使用乙方产品,则由乙方出具全流程证据报告

5、您应知悉,您应根据您的业务场景选择不同的认证或信息核验的方式,您应告知您的用户按照业务流程规范、实际应用场景正确使用认证或信息核验产品,或选择使用e签宝为您提供认证服务。您使用e签宝的认证服务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个人及数据隐私的规定和政策,并确保您的用户在使用e签宝认证服务前签署e签宝提供的《认证服务协议》。您的业务如果需要跨境传输有关数据、信息,应当单独向您的用户获取授权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及备案手续。

6、您应知悉,您或者您用户的注册账户、密码为确认您或您用户为本人的唯一标识,请妥善保管并提示您的用户妥善保管其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因密码遗失等原因误签的风险与本公司无关。

7、您应知悉,乙方对您提交至电子签名系统和数据存证系统的数据不会做实质内容审核,您应确保您通过技术接口传输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8、您应确保您的用户在进行签名或签章前已经达成了合意,在未经用户授权的前提下,您无权擅自调用用户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文件的签署,因您系统不稳定等原因导致的签章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涉及电子签名法等在业务场景的实际应用中的风险,特此告知

 

 

 

 

 

 

 

 

 

 

 

 

 

 

 

 

 

 

 

 

 

 

 

 

 

 

 

 

 

 

 

 

 

 

 

 

 

 

 

 

《个人信息处理协议》

本个人信息处理协议为合同编号             《软件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在履行主协议过程中就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如下约定。

1、定义

(1) 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所标识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1.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2.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4. 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乙方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及必要性

 

处理阶段

处理个人信息内容

处理目的及必要性

是否为敏感个人信息

用户授权获取方式

注册登录

手机号/邮箱

作为注册e签宝账号的唯一编号

含有

《e签宝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

信息核验/认证

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人脸信息/邮箱

身份认证的识别信息

含有

《认证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

数字证书申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生成数字证书的唯一标识

含有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

3、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为实现合作目的而必要的个人信息前,已经向相关个人信息主体告知了个人信息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2) 如个人信息为甲方直接从个人信息主体处所收集的,在处理相关个人信息前,甲方已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如相关个人信息中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已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如涉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如个人信息为乙方直接收集的,由乙方确保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相应授权。任一方应保证前述用户授权具备可追溯性,保留授权发生的合理证据,以便在事后可以证明授权发生的事实。

  1. 甲方仅购买乙方接口能力产品时,由甲方负责确保向用户统一展示乙方的《e签宝服务协议》、《认证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和《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并确保用户签署;甲方购买的乙方产品由乙方提供部分页面时,乙方在相应页面展示相关协议,未展示的部分乙方协议由甲方负责确保向用户统一展示,并确保用户签署。甲方购买的乙方产品由乙方提供全部页面时,由乙方向用户展示乙方的相关协议。
  2. 甲、乙双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本协议项下,任意一方不得超出上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范围处理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3. 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与合理的设备、技术、措施、人员组织形式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免受滥用、误用、丢失、盗窃、泄露或不合法、不合理的修改、删除、消除。
  4. 个人信息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有权要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甲、乙双方均应当积极配合处理。

(7)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应当对个人信息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乙方需要确保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甲、乙双方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的规定处理,并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履行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等。

4、其他

(1) 本协议作为主协议的一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主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明确的,适用主协议的相关约定。

(2)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3)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亦可经过双方加盖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产品和服务清单 

 

 

甲方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信息:

名称: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和服务详细信息:

 

费用总计:¥   元。

产品名称

开票内容

数量

有效期

金额(元)含税

税率

 

 

 

 

 

 

 

 

结算类型:

结算周期:

 

 

 

产品和服务总金额:

产品和服务名称

金额

 

          

产品和服务金额合计:            大写: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据版本及产品更新等情况调整相应的收费标准,相关标准以乙方最新报价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