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6月25日]

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接受本协议的个人或实体(“最终用户”或“您”)与[北京安途云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订立,旨在规范您通过阿里云市场平台(当前网址为:https://market.aliyun.com/)获取并在订单中描述的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以及您对该等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

请在下载、安装或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通过下载、安装或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即表示您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协议与订单共同构成您与公司之间关于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此达成的任何谅解或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条款,请勿下载、安装或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您应将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告知所有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用户。您同意,向您提供的所有更新、增强功能、维护版本、补丁、错误修复或对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其他修改(在可用时提供),均应受本协议所含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报价单、采购订单或类似文件上和/或双方共同签署并引用本协议的书面协议(“订单”)中任何预先印制的与本协议冲突的条款或条件均属无效。本协议仅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协议修订书取代。

1 许可
1.1 许可授予。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公司授予最终用户一项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的许可(“许可”),在协议期内(“期限”),无再许可权,用于:(a) 在期限内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并需支付订单中规定的费用;以及 (b) 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连接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时使用任何文档,并为此目的制作合理数量的文档副本。“文档”指:(i) 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公司用户指南,以及 (ii) 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公司书面规范文件。
除本节第 1.1 条明确规定外,最终用户无权使用、安装、复制或分发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或文档。

1.2 许可限制。 除本文明确规定外,最终用户无权 (i) 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制作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或文档或其任何部分的衍生作品;(ii) 出租、租赁、出借、再许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或文档;(iii) 除适用法律明确允许外,对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进行反向工程或反编译,或以其他方式试图推导或修改其源代码,或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中体现或使用的任何流程、技术、方法、规格、协议、算法、接口、数据结构或其他信息;(iv) 转让或分配您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权利;(v) 违反适用法律法规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vi) 将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用于本协议允许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 (vii) 移除、销毁、擦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公司的商标。

1.3 开源软件许可。 最终用户承认,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部分内容受额外许可约束,您有义务独立于本协议获取这些许可。

1.4 最终用户数据。 “最终用户数据”指与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相关的、转移给公司的所有最终用户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任何软件应用程序、应用程序数据和其他信息。您声明并保证,您拥有或有权使用您向公司提供的与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相关的所有最终用户数据。您特此授予公司一项许可,允许公司仅为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之目的,使用您向公司提供的与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相关的任何最终用户数据。

2 保证
2.1 保证。 公司向最终用户保证,在协议期内,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将不存在错误(“错误”)。公司对违反本保证的唯一义务是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纠正该通知中指明的错误,前提是如果公司无法在收到最终用户报告该错误的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纠正任何紧急错误或严重错误,最终用户有权终止本协议、订单、公司任何现行规范支持服务的支持条款(如订单或其他单独协议(“支持条款”)中所述)以及双方签署并附于订单的所有其他附件和修订书,并获得按比例退还的最终用户为剩余当期期限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以及支持和维护费。“错误”指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在操作上未能实质性地符合适用文档中规定的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功能规格。

2.2 限制。 尽管有上述规定,第 2.1 条的保证以及公司在该条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i) 错误是由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外部原因或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烟雾、水灾、地震、雷击、电力波动或故障,或非公司提供的硬件或软件;(ii) 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被滥用和/或未按照文档或本协议使用;(iii) 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被公司以外的人员修改或试图修改;或 (iv) 最终用户拒绝或以其他方式未能实施公司提供的纠正、更新、增强功能、新版本或其他修改。

2.3 免责声明。 除第 2.1 条规定的明示保证外,公司不作任何其他陈述、保证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的,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不侵权或由于使用非公司控制的互联网和/或电信服务导致的延迟或服务中断方面的保证。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不保证可无中断或无故障运行。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应仅在设计有适当冗余、容错和备份功能的系统中使用。

3 支持。 公司根据支持条款,在订单规定的期限内(自订单规定的日期开始),提供需另行购买的支持和维护服务(“支持服务”),以配合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

4 责任限制
4.1 最大责任。 在适用法律可强制执行的最大范围内,除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许可费和服务费外,任何一方及其关联公司就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文档、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任何前述内容的使用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方面产生的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额,对另一方及其关联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均不得超过最终用户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及本协议下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和服务方面,在引发索赔事件发生之前十二 (12) 个月内实际支付的总金额。

4.2 间接损害免责。 在适用法律可强制执行的最大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均不对另一方或其关联公司承担任何附带性、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惩罚性或特殊性损害赔偿,或任何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数据损失或业务损失损害赔偿,即使该方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4.3 使用或数据丢失。 除上述责任限制外,在适用法律可强制执行的最大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均不对最终用户、任何经销商、其各自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承担因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运行中断或因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导致的任何数据丢失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失或责任,无论此类索赔、损失或责任是否为公司可预见或公司是否被告知其可能性。

4.4 免责声明。 即使本文提供的任何有限救济的核心目的未能实现,本节第 4 条的限制仍适用。双方承认,若非前述免责声明,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收费将会更高,且公司不会签订本协议。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默示保证或对损害赔偿设定某些限制,因此上述部分免责条款可能不适用于最终用户。如果无法排除默示保证,则任何默示保证的期限限制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本协议赋予最终用户特定的法律权利。最终用户可能拥有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5 第三方权利
5.1 公司赔偿。 根据本节规定,公司应 (i) 为最终用户就第三方在诉讼中提出的任何索赔(“索赔”)进行辩护,该索赔指称公司提供给最终用户并按照第 1 条和文档使用的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最新版本侵犯了该第三方的版权、商业秘密、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以及 (ii) 支付最终用户因该索赔而被最终裁决承担的所有负债、损害赔偿、损失、开支、索赔、要求、诉讼、罚款和判决(“损害赔偿”),或公司为和解该索赔而同意支付的任何金额(“和解付款”);前提是最终用户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任何此类索赔通知公司,公司获得对该索赔辩护与和解的唯一和排他控制权,且最终用户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与辩护及和解该索赔相关的所有信息和协助。如果公司承担索赔的辩护责任,最终用户仅可自行承担费用保留其自己的律师。

5.2 解决方案。 如果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任何部分成为或依公司意见可能成为侵权索赔的对象,公司可选择 (i) 为最终用户取得继续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权利;(ii) 替换或修改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使其不侵权或降低侵权的可能性,且该替换或修改能基本提供被替换或修改的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所需的功能;或 (iii) 终止本协议,并作为公司对此类终止的唯一责任及最终用户的唯一救济,向最终用户按比例退还其在本协议下为剩余当期许可期限或范围实际支付的任何许可费以及支持和维护费。

5.3 最终用户赔偿。 最终用户将为公司就第三方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针对公司的索赔”)进行辩护,该索赔指称最终用户数据或最终用户违反本协议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侵犯或盗用了该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违反了适用法律;并将赔偿公司因针对公司的索赔而被裁决承担的任何损害赔偿、律师费和成本,或公司为和解针对公司的索赔而支付的任何金额;前提是公司及时将任何此类针对公司的索赔书面通知您,最终用户获得对该针对公司的索赔进行辩护与和解的唯一和排他控制权,且公司提供您合理要求的与辩护及和解该针对公司的索赔相关的所有信息和协助。如果最终用户承担索赔的辩护责任,公司仅可自行承担费用保留其自己的律师。

5.4 限制。 尽管有前述规定,公司在本节第 5 条下的义务不适用于任何索赔,只要该指控的侵权是基于或源于:(i) 任何非公司提供或推荐的并与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一起使用的第三方硬件、软件、数据或其他材料;(ii) 未按照本协议和文档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iii) 对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进行的非公司所作的修改或添加;或 (iv) 最终用户在收到侵权活动通知后仍继续该涉嫌侵权活动。

5.5 无其他责任。 本节第 5 条规定了公司就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或盗用索赔的全部责任。

6 专有权利
最终用户承认,除开源软件外,公司已经并应保留对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及文档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知识产权),包括对其的所有修改、改进和增补以及其中的所有衍生权利。
最终用户承认,公司应是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进行的任何和所有开发与设计的唯一所有者,且公司应拥有并保留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利益及任何知识产权。
最终用户授予公司一项全球性的、有限期的许可,允许公司托管、复制和传输最终用户数据,以及您提供的任何非公司应用程序和程序,此许可是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支持服务所必需的。除上述有限许可外,公司根据本协议不就最终用户数据从您处获得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7 保密性
“信息”指,除下文第 7.3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与本协议或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相关的所有财务和技术信息、数据、设计、规格、专有技术、非公开营销策略、业务和营销计划、价目表、发明、工艺、软件程序、固件、源代码、算法以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以及所有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其在披露时被指定为机密(或类似标识)、在保密情况下披露、或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被双方理解为保密的信息。

7.1 公司信息。 除本节第 7.1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最终用户应保护并保密所有公司信息。最终用户仅可将公司信息用于本协议预期的目的。最终用户仅可在以下情况下披露公司信息:(i) 为其根据本协议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所必需;(ii) 向其已书面同意保密该信息的员工或第三方承包商披露;或 (iii) 如果被传票、法院命令或法律程序要求披露,前提是公司已获得充分的书面通知以便申请保护令。

7.2 最终用户信息。披露权。 除本节第 7.2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应保护并保密所有最终用户信息,并仅可将最终用户信息用于本协议预期的目的以及改进和增强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之目的。公司仅可在以下情况下披露最终用户信息:(i) 为支持最终用户根据本协议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所必需;(ii) 向其已书面同意保密该信息的员工或第三方承包商披露;或 (iii) 如果被传票、法院命令或法律程序要求披露,前提是最终用户已获得充分的书面通知以便申请保护令。

7.3 例外情况。 第 7.1 条和第 7.2 条不适用于披露方在以下情况下的信息:(i)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行为而成为或变得为公众普遍可获;(ii) 从有权向接收方披露的来源以非保密方式成为或变得可为接收方获知;或 (iii) 由接收方、其员工或第三方承包商在未接触或使用披露方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

7.4 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文档。 最终用户承认,公司产品或服务及文档构成公司信息。

7.5 数据处理。 对于公司在提供公司产品和/或服务过程中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双方均应遵守附录 1《数据处理附录》的规定,该附录通过引用并入本协议。

8 期限、终止与费用
8.1 期限。 “期限”应自最终用户接受本协议之日或订单规定的开始日期中较早者开始,并持续订单规定的期限或直至您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为止。公司应在期限内提供服务及本文授予的许可权利。最终用户和公司可通过书面协议延长或续订服务。

8.2 费用与收费。 最终用户应根据订单和本协议的条款支付订单中规定的所有许可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未能支付该等费用和收费即构成本协议的重大违约。

8.3 因违约终止。 若另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并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8.4 停止使用。 在本协议或订单到期或终止时,最终用户应立即 (i) 停止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及文档;以及 (ii) 移除、删除并以其他方式销毁公司产品和/或服务及文档的所有副本(电子或其他形式)。

8.5 终止的效力。 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均不构成其对任何违约行为的弃权,也不免除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违约的责任。

8.6 存续条款。 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但第 1.2 条、第 2.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4 条和第 9 条应在此类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最终用户支付任何在此类到期或终止之前已产生的费用或其他款项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在此类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 其他
9.1 管辖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将受新加坡法律管辖,不适用任何管辖法律冲突的规则。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引起、与本协议相关或有关本协议的争议或索赔,均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并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

9.2 确认。 双方均确认,阿里云网站上的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由公司自行提供和上传,公司对该等公司产品和/或服务承担全部及唯一责任。此外,双方确认阿里云市场平台及其所有者:(i) 无法访问信息及最终用户数据;(ii) 不会处理任何信息或最终用户数据;且 (iii) 不就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直接或间接向双方承担责任。

 

 

 

 

 

 

 

 

 

 

 

 

 

 

 

 

 

 

 

 

 

 

 

 

附录1:数据处理附录 (Schedule 1 Data Processing Addendum)

本数据处理附录(“DPA”)由代表其自身及其关联公司的[最终用户](“客户”)与[SECPEER (HK) Limited](“供应商”)共同订立,并于双方签署本DPA之日(“生效日期”)生效。

鉴于:
(1) 供应商已与客户签订了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服务协议”),据此供应商同意向客户提供服务协议中更具体描述的某些服务(“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可能会处理由客户或其客户控制的个人数据。
(2) 作为其隐私声明和合同安排的一部分,客户已向其客户、候选人、联系人、员工和/或合作伙伴提供了某些保证,以确保在客户聘用第三方供应商时对个人数据进行适当保护。客户聘用供应商的条件是供应商同意本DPA。

兹约定如下:

1. 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适用隐私法律”指适用于作为本DPA主体的个人数据处理的所有国家、国际、联邦、州及其他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
(b) “控制者”指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实体;
(c) “数据主体”指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d) “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根据适用隐私法律定义的属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e) “处理”(及“处理”)指对个人数据执行的任何操作或系列操作;以及
(f) “处理者”指代表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

2. 双方关系: 客户(作为控制者,或作为代表第三方控制者(例如客户的客户企业)行事的处理者)指定供应商(作为处理者或次级处理者,视情况而定)处理附录1中描述的个人数据(“客户数据”),以便根据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3. 目的限制: 供应商应作为处理者(或次级处理者,视情况而定)处理客户数据,其处理范围仅限于履行其在服务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并更具体地如附录1所述。在此过程中,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客户的书面指示处理客户数据,除非且仅在适用于供应商的法律另有要求且该等法律不与适用隐私法律相冲突的范围内。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自身目的或任何第三方的目的处理客户数据。如果供应商认为客户的指示违反了适用隐私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供应商应立即告知客户。

4. 国际传输: 供应商不得在与供应商设立地不同的地域处理客户数据(或允许客户数据被处理),除非其已获得客户的事先书面授权,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数据传输至接收地域以及在该地域的处理符合适用隐私法律。

5. 安全: 供应商应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客户数据免遭 (a) 意外或未经授权的非法销毁,以及 (ii) 客户数据的丢失、未经授权的复制、更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处置,或对客户数据的未经授权访问(“安全事件”)。至少,此类措施应包括附录2中列明的措施。

6. 安全事件: 供应商应将任何安全事件(包括疑似安全事件)毫不迟延地报告给客户,并在不额外收费的情况下,提供客户为遵守与事件相关的适用法律义务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协助。供应商应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行动以补救或减轻安全事件的影响,并应随时告知客户与安全事件相关的所有进展。供应商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报告任何安全事件,除非且仅在适用于供应商的法律要求范围内(若法律要求,供应商应在提交报告前通知客户,除非法律禁止这样做)。

7. 次级处理: 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客户数据的任何处理分包给第三方次级处理者。尽管如此,客户同意供应商聘请第三方次级处理者处理客户数据,前提是:(i) 供应商就任何次级处理者的增删至少提前30天发出通知(包括其执行或将执行的处理详情)[https://www.secpeer.cn/zh/#/];(ii) 供应商对其任命的任何次级处理者施加数据保护条款,该条款保护客户数据的标准不低于本DPA规定的标准;且 (iii) 供应商对其次级处理者的作为、错误或疏漏引起的任何违反本DPA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生效日期时批准的次级处理者清单见附录3,供应商应根据本DPA添加或移除次级处理者时维护并向客户提供该清单的更新副本。如果客户基于保护客户数据的理由拒绝同意供应商任命第三方次级处理者,则供应商不得任命该次级处理者,或者客户可选择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金。

8. 合作与数据主体权利: 供应商应免费向客户提供所有合理且及时的协助(包括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使客户能够响应:(i) 数据主体行使其数据保护权利(包括根据适用隐私法律其访问权、更正权、反对权、删除权和数据可携权等)的任何请求;以及 (ii) 收到的来自数据主体、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与客户数据处理相关的任何其他信函、问询或投诉。如果任何此类请求、信函、问询或投诉直接向供应商提出,供应商应立即告知客户并提供完整详情,除非且仅在适用于供应商的法律要求范围内,否则不得自行回应。

9. 处理的保密性: 供应商应确保其授权处理客户数据的任何人员(包括供应商的员工、代理人和次级处理者)(“授权人员”)均受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无论是合同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并且不得允许任何不受此类保密义务约束的人员处理客户数据。供应商应确保所有授权人员仅在为许可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客户数据。

10.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如果供应商认为或意识到其对客户数据的处理可能导致数据主体的数据保护权利和自由面临高风险,其应立即告知客户。供应商应免费向客户提供客户为根据适用隐私法律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而可能要求的所有合理且及时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协助客户咨询其相关的数据保护机构。

11. 客户数据的删除或返还: 服务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供应商应(根据客户的选择)销毁或返还其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客户数据(包括客户数据的所有副本)(包括分包给第三方处理的任何客户数据),并向客户提供书面确认/声明。

12. 审计: 供应商应免费允许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计师)审计供应商对本DPA的遵守情况,并应向客户提供客户(或其第三方审计师)进行此类审计所需的所有信息、系统和人员。

13. 赔偿: 供应商应赔偿客户及其任何管理人员、董事、员工、顾问、代理人和其他代表,使其免受因涉及客户数据的任何数据事件、供应商或其分包商违反本DPA或适用法律而造成或招致的所有损失、成本、损害、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各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和和解金额)、责任或损害(“损害”),前提是:(i) 客户就其所知的导致本条款项下赔偿请求的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且 (ii) 客户采取合理措施和行动以减轻其可能因供应商违约而持续遭受的任何损害。

14. 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条款: 双方确认附录3列出了某些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条款和条件,按国家或地区分节组织,反映了可能适用于供应商根据服务协议处理客户数据的当地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因此,双方同意其应遵守附录3中适用于根据服务协议处理客户数据的相关章节。

15. 服务协议与本DPA的关系: 双方意图并同意本DPA应被纳入服务协议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自生效日期起,本DPA应对服务协议进行修订,其修订范围以将本DPA纳入服务协议所必需为限。除非本DPA中另有明确规定,本DPA应完全受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任何责任排除或限制)约束。如果本DPA与服务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以本DPA的条款为准。此外,如果本DPA正文与附录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以附录为准。

 

 

 

 

 

 

 

 

 

 

附录1
数据处理说明

本附录1阐述了供应商将代表客户执行的数据处理内容。

 

  1.  

供应商将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类别:

[客户及其授权用户] 

  1.  

待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别:

[安全相关数据]

  1.  

待处理的敏感数据(如适用)及应用于敏感数据的任何增强保护措施:

[本产品为安全产品,具备内置安全防护功能。敏感数据处理(如有)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实施额外的技术和组织保护措施] 

  1.  

传输的频率(例如,数据是一次性传输还是持续传输):

[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持续

  1.  

处理性质:

[通过实时流量分析、深度包检测(DPI)和入侵防御系统(IPS)进行安全监控]

  1.  

数据处理目的:

[用于持续的安全防护]

  1.  

个人数据将被保留的期限,若无法确定具体期限,则说明确定该期限所使用的标准:

[客户按需留存]

  1.  

对于(分)处理者进行的操作,还需说明处理的标的、性质和处理期限:

[如《服务协议》及上文所述]

  1.  

个人数据将被处理的国家或地区:

[本地化处理]

 

 

 

 

 

 

 

 

 

附录2
最低安全措施

供应商应至少确保实施以下安全措施:

  • 信息安全政策: 供应商将制定并遵守一份书面信息安全政策,该政策明确规定其将应用于保护根据本DPA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标准。该信息安全政策将强制要求在供应商组织内使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和非法的处理,以及免遭意外丢失、损坏或销毁。该政策还将进一步说明在发生实际或疑似数据或安全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
  • 信息安全人员: 供应商将任命一名具备适当技能的员工,负责确保供应商组织内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并负责审查、维护和更新供应商的信息安全政策。
  • 物理安全: 将通过使用钥匙、指纹读取器或其他电子安全措施,将数据处理设施的访问权限限制在获得正式授权的员工和承包商范围内。
  • 防火墙和防病毒: 供应商将在其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所有网络和系统上实施适当的防火墙、防病毒、反间谍软件和其他反恶意软件技术。供应商将定期更新其防火墙、防病毒、反间谍软件和其他反恶意软件技术,以确保其能够防御当前流行的病毒、间谍软件和其他恶意软件威胁。
  • 访问控制: 供应商将实施技术访问控制措施,将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访问权限仅限制在获得正式授权的员工和承包商范围内。获得正式授权的员工和承包商仅可在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访问个人数据。供应商将指定并任命一名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授予、更改或撤销对其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访问权限。
  • 用户名/密码: 对个人数据的访问将通过访问权限(如上所述)、用户名和保密密码进行控制。任何两名员工或承包商不得共享或使用相同的用户名。员工和承包商将被要求定期(至少每六个月一次)更改其密码。所有员工密码必须至少包含八个字符,其中至少包含一个大写字母和一个数字。
  • 备份: 供应商将定期(至少每周一次)对其代表客户处理的个人数据进行备份。数据备份将安全地存储在异地,并能在合理时间内用于数据恢复。
  • 灾难恢复/业务连续性: 供应商将制定并遵守适当的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以确保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类似业务中断事件时,个人数据的可用性、安全性、完整性以及(必要时)可恢复性。供应商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副本。
  • 电力中断: 供应商的数据处理系统将能防止因任何电源故障或干扰而导致个人数据的丢失、销毁或损坏。
  • 审计: 供应商将定期审计其遵守信息安全政策的情况。审计后确定有必要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酌情实施。

同时描述供应商(作为处理者)将采取的特定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便能够为客户提供协助。

措施

描述

自助服务中心

数据分类和存储管理

访问权限和访问控制

审计和合规认证

Fortinet持有ISO 27001、ISO 9001、通用准则(CC)和FIPS 140-2等国际标准认证,并遵守GDPR和CCPA隐私法规。

 

 

 

 

 

 

 

 

 

 

 

 

 

 

 

 

 

 

 

 

 

 

附录3
(中国数据保护条款)

本附录3列明了各方必须遵守的管辖地特定条款与条件。本附录3中使用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本数据处理协议(DPA)主文所赋予的含义,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

 

  1. 范围和冲突
    若供应商根据《服务协议》处理的客户数据受中国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约束,则本附录3第一部分应适用。
  2. 定义
    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 “个人信息处理者”: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对应PIPL第73条;
    (b) “受托处理者”:指接受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对应PIPL第21条;
    (c) “个人信息主体”:指个人信息所标识或关联的自然人,对应PIPL第4条;
    (d)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对应PIPL第4条;
    (e) “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对应PIPL第4条;
    (f) “重要数据”: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对应《数据安全法》第21条;
    (g) “个人信息出境”:指向境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对应PIPL第38条;
    (h) “标准合同”:指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对应PIPL第38条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3. 个人信息出境
    双方同意,当客户数据涉及个人信息出境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供应商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或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b) 供应商须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内容包括:
    (i) 出境目的、范围和方式的合法性;
    (ii) 境外接收方处理规则与安全保障能力;
    (iii)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措施;
    (iv) 出境风险及应对方案;
    (c) 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取得单独同意;
    (d) 在属地省级网信部门完成标准合同备案。
  4. 重要数据处理要求
    (a) 供应商应建立重要数据目录,每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b) 重要数据出境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审查,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5. 安全义务
    供应商须采取下列技术和管理措施:
    (a) 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认证;
    (b)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及访问控制策略;
    (c) 对处理行为进行审计追踪,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
    (d) 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向属地网信部门备案。
  6. 本地化存储要求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原则上应在境内存储。确需出境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b) 完成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c) 订立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
  7. 监管配合义务
    供应商应配合国家网信部门及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管检查,在收到数据安全审查要求时,立即中止相关数据处理活动。
  8. 数据删除与留存
    服务终止后,供应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执法机构依法要求留存的数据,应单独存储并限制访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