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协议条款

尊敬的委托方(委托单位),本检测机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您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检测服务。为维护您的权益,在签署本委托单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之处,请向本检测机构提出咨询。

  1. 委托方(委托单位)签署本检验委托单表明其已阅读并理解受托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案及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履行相应内容。
  2. 保密条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要求外,未经另一方预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批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任何一方未获得对方预先的书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对方保密信息时,应按法庭裁决就对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保密信息”指由提供方全部或部分持有、生成、发现或开发的,并向接受方提供的任何类型的保密或独有的信息,这种信息是非公开的,或在通常情况下从其它独立渠道接受方不能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资料、商业秘密、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产品配方、化学组成、分析检测和其它结果,或商业策略等。
  3. 如果检测样品来源为委托方送检,委托方对样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受托方的检测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且受托方仅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对于检测结果不当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及一切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委托方应认真详细填写本检验委托单相关内容,如有更多送检信息需附加说明,可以附件形式附在本委托协议书之后。由于填写错误造成的报告修改,应支付相关费用。
  5. 对包含任何已知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6. 样品送检量应符合检测相关要求,若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
  7. 委托方自愿放弃样品是指,送检样品的留样期(保管期)为发出检验报告之日起45日内,保管期后,不取样品,又未做任何说明的,视为委托方自愿放弃样品,由受托方对其进行处置。
  8. 委托检验的样品在测试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由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因此而影响检验周期的,时间顺延;若送检样品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方联系10日内未获答复的,视为自行放弃委托检验,应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9. 因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而造成样品损失或损坏、测试服务延迟或不能履行时,检测机构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委托方取消或暂停服务而无需承担责任。
  10. 委托方如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应于领取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1. 受托方的检验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涂改增删无效,未经检测方同意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12. 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13. 检测报告发送方式为受托方邮寄纸面版本或发送电子版,纸面版本寄出或电子版邮件发送成功即视为检测报告已交付委托方。委托方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测报告,应凭本协议书领取。若本协议书遗失,可凭委托方介绍信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出示)及复印件(留存检测机构)领取检测报告。
  14. 委托方获得报告后,不得利用报告进行不实或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误导的方式歪曲、夸大有关内容。若违反约定,受托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5. 委托方应按照受托方出具的《收费通知》缴纳检测费用,方能得到检测报告。
  16. 本委托单手写或机打均可,经双方确认(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盖章确认)后有效,无经双方确认的此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和传真件均视为无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经办人确认后生效,协议书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7. 委托方保证向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内容真实、合法,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检测机构对委托方所提供的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均不进行相应合法性审查。若检测内容及检测报告涉及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均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造成检测机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检测机构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并保留追究委托方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