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用户协议

甲方:                       

乙方: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联系人及方式:                     
  • 项目范围及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项目报价清单》。
  • 发货地点及联系人方式:                       
  • 以下出现“项目”字样,均特指本合同项下项目范围及内容。

二、项目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以乙方出具的技术方案书及设备说明书约定为准。

三、项目期限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开工通知,且乙方确认甲方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所需各项条件后进场,项目期限自乙方进场之日起算   日。

四、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总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

(二)付款方式:

  1. 所有合同款必须采用电汇方式或者银行汇票方式,直接汇入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银行账户,并以乙方银行账户实际收到的款项或汇票为有效付款。
  2. 本合同生效且收到合同总额   %的预付款即¥       元(大写      元整)后   个工作日开始发货。
  3. 合同所涉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大写       元整)。
  4. 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即¥     元(大写      元整)。
  5. 乙方收到本合同所有款项及甲方提供的开票资料且核对无误后,向甲方出具与本合同总金额对应的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

发票邮寄地址:                  

  1. 开票方、付款方必须与本合同甲方一致,付款后请及时将付款凭证传真至0756-3629670。
  2. 本合同项下产品均采用乙方自主研发软件,根据珠国税函[2011]100文件要求,发票将会软硬件区分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服务开具6%增值税发票。
  3. 如甲方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在甲方付清所拖欠的货款和违约金前,乙方有权暂停供应任一批次的货物而无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若甲方延迟付款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立即取回货物。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委任     (联系方式:           )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及协调工作。

2.甲方负责施工场所各项条件准备妥当。

3.甲方负责本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协调、配合工作。

4.及时付款、验收并审核批准应由甲方确认的各类报告及文件。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委任     (联系方式:           )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及协调工作。

2.负责本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约定的应由乙方负责部分的施工与调试,并按本合同约定工期按时完工。

六、设备到货约定及出货查询方式

(一)设备包装标准及交货时间:

1.包装标准:乙方出厂标准,如因包装问题导致产品损坏的,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2.发货时间:款到后   个工作日内发货。到货地点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地点,乙方负责办理普通汽运或航空货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发货时间为乙方仓库出货日期,以运输公司出货单或邮戳记载日期为准。

(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当日,甲方应派人现场接收,并签署交货清单,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交付设备提出异议期限为到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逾期则视为设备交付合格。同时甲方应提供设备的现场安全存放场所,乙方存放设备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四)出货查询方式:         查询电话:        ,联系人:      

七、项目验收

(一)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乙方出具的技术方案书。

(二)验收期限: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于45日内派人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及《系统移交书》。

(三)如项目在验收过程中未通过需要整改的,则甲方应填写书面验收记录,乙方根据验收记录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按上述约定再进行验收。

(四)若甲方未能在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或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无法进行验收的,则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期限届满之日即为项目验收合格日。

(五)如项目未经验收,甲方投入使用的,则自系统正式运行或投入运营之日为项目验收合格日。

 

八、项目培训

乙方为甲方提供现场培训,介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方法。甲方须安排相关系统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及内容以乙方安排为准。

九、项目资料

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系统网络架构图;

(二)系统使用维护说明;

(三)产品设备说明书。

十、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及起算时间

本项目系统质保期为一年,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项目所包含设备由其他厂商直供,则质保条款以厂商规定为准)。终身维护。售后服务热线:400-878-6678。

(二)质保期内保修范围

保修服务包括对故障设备或材料元件的免费更换或修复,但下述情形除外,乙方不承担保修义务:

    1. 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
    2. 甲方擅自变更或修改系统设备造成损坏的;
    3. 甲方或甲方指定外包工程人员行为造成设备损害的;
    4. 甲方擅自使用非乙方供应材料及设备的;
    5. 火灾、水灾、雷击、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三)维护服务响应方式

1.质保期内:

(1)一般性故障:系统出现故障后,用户系统管理员应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将派工程师通过电话进行技术支持,协助及指导用户系统管理员确定故障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快速响应服务机制:接到现场投诉2000公里内48小时到达现场;2000公里以上72小时到达现场。

(2)紧急故障:系统出现紧急故障的,乙方将于接到甲方紧急故障通知后,安排工程师赶赴现场。到场时间自接到通知起算,800公里以内24小时内到达;800公里以上48小时内到达现场。

2.质保期满后:

具体维修服务事项另行签订维护合约确定。

十一、工程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合同内容。若出现工程量的变更,则需签订工程变更等相关合同,变更单价按照本合同报价清单执行;项目调试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变更费用。若变更内容在本合同中没有列明单价,或者由于工期延长引起材料价格等变化,则由乙方另行报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格。

 

十二、合同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收回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甲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回:

1.甲方明示或默示表示拒绝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2.甲方明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业务拓展的;或被吊销或注销的;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超过天未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即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递交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三、违约责任及索赔

(一)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供货、安装、调试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自甲方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以本合同总价款的0.2%计算,不满1日按1日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求偿权。

(二)甲方应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足额支付合同款项,若逾期,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如因甲方未及时付款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同时工期作相应顺延。

(四)如乙方所交付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则甲方应于验收期限内提出,如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的,则该索赔应视为己被乙方接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方和乙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四)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有效执行。

 

十五、合同执行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的开始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则以较后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合同的开始生效日期。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均仅供本合同所属的项目专用,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款、产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仅依据本合同项目及约定发生效力,他用无效。

(二)乙方将于每月【5】日向甲方送达《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5】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或提出异议,视为甲方无异议。

十七、通知及送达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联系内容即为双方的通信地址及联络方式,除非日后经变更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一切通知及文件递交均应发往之,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一方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责任,即视为送达。

(三)除非日后经书面通知变更,任何通知及有关递送的文件资料可以用特快专递方式发送。

十八、附件

本合同附件《项目报价清单》及技术方案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发生冲突的,则以合同正文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