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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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亮点

免费咨询专业顾问,快速响应,专家一对一辅导申请,全程跟踪服务 任何人均可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产品说明

应提交的异议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 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

  5.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售后支持范围

售后服务范围为产品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支持时间范围为合同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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