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