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视听许可证变更/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视听许可证变更/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服务保障
请勿线下交易!90%的欺诈、纠纷、资金盗取均由线下交易导致。

产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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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亮点

1、服务团队从业经验丰富; 2、项目成功率免费评估; 3、可提供符合审批的建站服务; 4、不过全额退款; 5、承接全国业务;

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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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image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说明事项:
1、《规定》实施前已经广电总局批准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3、对于曾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中还应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单位的,如涉及专网问题,还应提交有关视频节目信号传输、分发的网络设置情况和有关技术情况。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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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支持范围

售后服务范围为产品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支持时间范围为合同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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